量刑规范化是公正司法所需民心所向

时间:2020-05-16 20: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爱民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2010年9月17日《人民法院报》)可以预见,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施,必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刑罚打击犯罪、震慑犯罪、教育人民、安抚受害人的综合功能,更好地为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服务,在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般认为,刑罚的功能就是刑罚对人们发挥的积极作用。刑罚不仅会对犯罪人产生惩戒作用,还能对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起到震慑作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奉公守法,对受害人也能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公平、公正地适用刑罚,就能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从而让社会正气得到弘扬,邪气得到遏制,最终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正如很多事情都是把“双刃剑”一样,作为国家公器的刑罚一旦失去了公平和正义,也会带来消极的作用。如果刑罚的随意性大,对一部分犯罪人网开一面,就会失去其惩治和震慑作用,不仅会让犯罪人难以受到必要的改造,还会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让一些准备犯罪的人铤而走险,滑入犯罪的泥潭。对于受害人而言,不公的刑罚还会让他们受到心理伤害,增加社会怨气,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隐患。

  毋庸讳言,颇受社会各界诟病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就是制约刑罚功能充分实现的“瓶颈”因素。由于刑法规定的“大区间”普遍存在,客观上带来了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量刑一直以来属于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内容,不属于庭审的内容,也给法官中极少数意志薄弱者经不起诱惑或压力,“暗箱操作”,甚至徇私枉法提供了可钻之孔。更为痛心的是,一些明显畸轻畸重的刑罚案例,一旦被各种媒体炒作,社会舆论将对国家整个司法系统的公正性提出“合理”怀疑,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最终损害司法权威。

  正是看到了刑罚不统一带来的消极作用,中央才作出了“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一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牵头,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认真组织调研,逐步开展试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政法各部门的大力配合,再加上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拥护,这一重大司法改革一定能取得预期的成效。

  尽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一,完全做到量刑“一刀切”不仅困难很大,也没有必要,但量刑的统一尺度还是应该有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是这样一个统一的尺度,有各量刑要素及适用、基准刑,是各地法院量刑规范化的重要依据。其中关于将行政处罚作为量刑情节入法等规定充分体现了轻重有别的量刑原则,把被告人的日常行为纳入量刑考量因素,更能体现刑罚的预防功能,更好地约束社会公众谨慎言行。

  让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并取得预期的成效,我们要做转变观念、加强培训、完善配套措施、严格督查考核等大量艰苦卓绝的工作。但只要我们积极响应中央的部署,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充分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法各部门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辅之以扎实的工作,就一定够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有所建树,为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