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这有利于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专家指出,人民调解制度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有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必将更加绚烂绽放。(引自《法制日报》2010年8月30日)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它具有及时、就地、高效等优点,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员地缘、亲缘等优势,把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不但可以缓解法院当前案多人少的局面,而且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于及时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愧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方面的第一条防线”。
但是,人民调解法公布以前,人民调解也有自己的短处,主要表现为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容易反悔,人民调解员的热情不高,往往费时费力,有时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双方对簿公堂,加重人民法院案结事了的难度。三调联动不能达到真正的效果。
根据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木桶原理,表明木桶装水量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就人民法院极力提倡的三调联动而言,人民调解尽管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在人民调解法颁布以前,无可置疑的是它是三调中最短的那块木板,要使三调整整联动起来,就必须使人民调解达到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效力,这就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制人民调解的“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内容,赋予它法律强制力,以此来巩固人民调解的成果,并与司法调解、行政了解成为诉讼外调解的三驾马车。
人民调解法的公布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是将极大激发人民调解员的热情,将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觉悟,完善自己的道德品质,加强化解矛盾的能力;二是可以对人民调解的过程进行更规范,让人民调解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救济得当;三是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人民调解的成果,达成的协议就具有合同的效力,已经司法确认将赋予强制执行力。
中国仍然属于一个熟人社会,有“和为贵”的文化传统,老百姓有较为深厚的亲情、乡情等观念,特别是人民调解员来源于人民群众,最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简单民间纠纷,完全可以就地化解,而化解之后成果的巩固,将进一步使人民调解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总而言之,人民调解将使 “ADR”纠纷解决机制的拼图更加完美,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将大有作为,它将使三调联动真正联动起来,成为一支化解社会矛盾可靠的生力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