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张忠厚日前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明确提出这样的观点,“调解工作既是一种工作方法,也是一门艺术。做好调解工作,要求法官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求法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要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这是几十年来人民司法实践的回顾感触,是人民法院几十年来有效化解矛盾纷争的经验总结,更是“东方经验”在新的历史交汇点上的传承、创新和发展。
调解处理案件的一种工作方法,善做调解是一种工作能力,有效调解是调解过程中的一门工作艺术,这也是大法官张忠厚院长心中的“调解观”。
“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张忠厚院长对“调解优先”司法原则作了准确定位。几十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经有力的证明,把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纷争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是快速有效化解、依法自愿和解、节约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纷争的最好方式方法。调解,是诉讼中的一道程序,更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的工作方法,闪烁着中国传统文化先进性的光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文明国家,营造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倡导道德良俗,引导人们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行为,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是最好最佳的选择。我国的调解,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有其赖以枝繁叶茂的土壤,主持调解的主体、召集调解的方式、选择调解的意望、接受调解的心愿、执行调解协议的心境,都优于当事人对判决的选择,更优于对判决的对抗。因此,张忠厚院长要求,“除了因为特定的程序或案件性质本身不宜适用调解的外,只要有调解可能的,都属于调解的范围,都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
“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张忠厚院长明示了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这就是要具备“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这种能力和本领从哪里来?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锻炼,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积累。在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活动,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时代背景下,更要求每一位法官都要进一步深化对“能动司法、服务大局”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正确认识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要走出法庭,融入社会,自觉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人民法官的内涵,必然地要求我们通过更多地深入群众、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丰富自己的社会知识,真正做到把握社情、洞察民情,善于辨法析理,熟知民风民俗,才有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也才能使调解工作“更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来自于学习中实践和实践中学习,来自于司法服务理念的更新,来自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牢固树立,来自于对社会、对社情民意的责任,来自于与人民群众建立起深厚感情。
“在提高调解技能上下功夫,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张忠厚院长这样形象具体地描述调解艺术。“调”只是理性分清事理、法理、情理的手段和方法,“解”才是感性打开事结、心结、情结,平息纷争,修复裂痕,促成和睦的目的和归宿。处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都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这只是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只要有调解可能的,都能够做到成功地“调”而“解”之,这就不仅是简单的工作方法问题,而是调解这门艺术研究、掌握、运用的程度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许会有这种感觉,同样一个(或类似)案件,不同的法官(或相关人)主持调解,调解的氛围、成功率、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效果认同度都可能大相径庭。除了主持调解者的学识、阅历、人格魅力等因素之外,能否游刃有余地施展调解艺术,难说不是一个重要原因。“善于选准调解的切入点、感化点和时间点,丰富调解方法”,找准纠纷的焦点,找到纠纷双方的结合点,找出解决纠纷的平衡点,找好解决纠纷的时间点,这就是由实践而升华的调解艺术,这就是审判实务者们用自己实际行动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调解艺术。
调解的方法、能力、艺术,无疑是一个密切相容、共同作用的整体,是司法原则、司法能力、司法艺术在法官审判实践中的“集合”,是法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服务水平、为民情怀的集中展示。只有在司法活动中,不断学习,工于实践,勤于总结,善于提炼,多作交流,才能得心应手地运用好调解方法,扎实提高调解能力,娴熟掌握和不断丰富调解艺术,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落到实处,结出硕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