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江西井冈山举行的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上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更好地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两种权力。审判权是外部权力,审判管理权是内部权力,旨在监督并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审判权由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管理权由庭长、主管院长、院长行使。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研讨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时也同时履行了审判管理权。
审判管理权的正确行使对提高审判质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任何外部监督最终也都要通过审判管理权的行使来发挥作用。但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绝非易事。审判管理权之于审判权犹如审判权之于目标纠纷,是否具有权威,能否被管理对象接受并认同是能否发挥管理实效的决定性困素。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权威是一种统慑力,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没有权威就没有管理。审判管理亦是如此,审判管理能否顺利进行,能否真正约束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而又不干涉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关键就是要树立审判管理权的权威。
审判管理权固然需要被法律授权,但审判管理权威却需要被被管理者认可,只能在长期的审判管理实践中形成。审判管理权威体现于以下四个方面。
审判管理权威体现于管理者的个人魅力。审判管理体现于三个关键性的人物,即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被管理者能否进行自我约束,心甘情愿的接受管理者的管理,首先取决于管理者的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为人品质、廉政程度。打铁需要自身硬,自身不硬气别人就不服气,你都没做好又凭什么管我呢?没有管理者的严于律己,管理的权威和实效将大大折扣,结果受损害的只有当事人的利益和党的审判事业。管理者的个人魅力就一个字“正”,只有“正”才能压倒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切歪风邪气。
审判管理权威体现于管理制度的严格性。我们常说制度管人是最好的管理办法。制度的优势体现于一视同仁的无差别性。审判管理的制度无须复杂,但必须体现于管理中不可逾越的红线,既制度需要具有严格性。严格性休现于违反制度者因违反制度所失应大于违反制度所得,即提高被管理者违反制度的成本,从而消除被管理者违反制度进而获利的投机性,彻底根除被管理者违反制度的思想动力。审判管理制度没有严格性,违反制度也无所谓,就根本谈不上审判管理权威,就会致使审判管理一盘散沙,不可收拾。
审判管理权威体现于任何违反管理制度者都必须被追究责任。在法院,管理制度应当从严。但再严格的制度不去执行或执行不力也会形同虚设。审判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被管理者,管理者都要依据制度予以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让任何违反制度者逃脱责任。任何制度,包括法律,能否发挥作用在执行上要求不放纵任何违反者。放纵一次,就减损制度的一分权威,放纵十次,制度就茫然无存。
审判管理权威最终应转化为被管理者的内心自我约束。当管理者的个人管理魅力得以确立、管理制度得以制定并严格执行,经过一个阶段的管理实践后,就会在被管理者心中形成固定的审判管理模式,并自愿的接受、认同这样的管理模式。审判管理的权威从外部管理者及管理制度的权威转变化成被管理者内心自我约束,即被管理者内心当中道德与法对其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力。
提高审判管理水平绝非一日之功。审判管理体现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矛盾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首先,管理者要通过自我行为和制度的制定、执行树立审判管理权威,然后被管理者接受认同审判管理权威并逐步转化为基于道德与法的内心自我约束。审判管理水平在这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立统一的不断延续中不断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