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程序更加具体。
《广雅•释器》云:“锤,谓之权。”“锤”具有衡量判断轻重的功能。可见,“权”的本义是“衡量审度”,引申义是“制约别人的能力”。在现代意义上,权力一般是指在国家范围内由政权机构统一掌握行使,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和强制的影响力或支配力。司法是法律生命之所系。法律是在运动中实现自身价值的,只有在司法中法律才能成为法律,否则,法律只不过是一张纸或一个死的规则,它只具有文化意义而没有规范意义。司法权就是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
英国历史学家约翰翰阿克顿勋爵的一句名言: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产生腐败。人类社会的演进史表明,权力无论是作为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还是作为职权上的支配力量,都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它可以为人类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利益;如果运用不当、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缺失,则会给社会民众造成深重灾难。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味着权力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地行使,防止权力行使者滋长贪欲、越轨行权、腐败变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基本法律确立了人民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中的主体地位,权力为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存在,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司法权,也必须坚持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控,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是司法权的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的最好体现。
检察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这是我国在确立集权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分权制衡制的长处建立的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先进的监督制度。在我国检察法律监督的范围中,有监督公民遵守法律;监督执法机关正确执行法律;监督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行为。凡是依法开展的诉讼活动,都应该列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和范围之内,这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继续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发挥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大力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加强对权力的授予过程、行使过程和权力运行结果的全程监督,就是更好地助推司法公正,保证人民赋予的司法权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