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程序更加具体。《规定》的实施将使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更加有力。(10月10日《人民法院报》)
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司法服务工作的主体,既是公正司法的维护者,也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捍卫者。基于司法工作人员职业的服务性、特殊性和敏感性,司法工作人员理当用人民赋予的司法权用心去为人民服务。然而,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不公不廉的行为,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的渎职行为时有发生,他们的所作所为很容易被群众无限放大,既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影响了司法队伍整体形象。此次五部门联合发布《规定》,将监督的重点落在诉讼中,借助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中行为的监督约束来维护司法公正,不失为一方良策。
强化诉讼监督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省。常言道:“思想是行动的先决条件”。思想发乎心、付于行。可以说,司法工作人员的感情态度对司法工作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不可否认,当前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不认真遵章守纪,工作积极性不高,随意性较强,很容易陷入自我主义的漩涡当中。《规定》的发布,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通过合理有效的诉讼监督,时刻对司法工作人员敲响警钟,能够对司法工作人员起到较强的警示作用,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注重自我反省和自我约束,脱离自我主义的思想泥潭,主动走上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自觉公正廉洁执法的道路之上,从而减少涉诉当事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各种怀疑,在诉讼过程中处处体现出司法公正,让公平正义得以充分彰显,让司法公信力得到全面提升。
强化诉讼监督有助于司法监督机制的完善。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健全完备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工作事半功倍的“利器”。对司法部门而言,权力与监督应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旦司法权和监督机制不匹配,特别是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缺乏制约的司法权就容易出现滥用现象,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渎职行为也就随之而生。要想杜绝各种渎职行为的发生,各级司法部门就必须在监督机制上下工夫。司法部门要将监督的重点对准重要的工作环节,主要是诉讼过程中,要以《规定》的出台为契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更为具体细致的监督细则,将监督贯穿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通过不断强化诉讼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大大推动司法监督体系建设进程,确保每一项监督都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每一次渎职行为都能及时处置。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作用可谓至关重要。作为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强化诉讼监督对于各级司法部门而言,不管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或缺的,也是需要认真加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