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集体学习会上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我们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胡锦涛总书记还就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提出4点要求,一是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二是注重维护群众权益,三是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四是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自9月30日《人民日报》)。
贯彻落实好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人民法院更应义不容辞地按照总书记提出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的四点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能动发挥职能优势,主动配合党委政府,联动多元解纷平台,遵循“调解优先”原则,把依法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人民司法的价值取向。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人民法院应勇于担当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勇于创新审判管理机制,善于运用司法手段协调、调节、处理好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首选方式,也是诉讼当事人乐于接受的解决纠纷方式。运用调解化解民间纷争,是我国的传统文化,是息事宁人的经验总结,是“以和为贵”的伦理结晶。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调解这种解决民间纠纷方式进入了司法程序,使大量成诉的邻里纠纷、人民内部矛盾都在诉讼中以调解方式和解平息,使大量因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裂痕在诉讼调解中得到修复,呈现人和气、社会稳定、国家安定的大好局面。在当今面临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的“关键时期”和“攻坚时期”,积极、主动、正确地做好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实质上也是顺利渡过“关键时期”和“攻坚时期”并取得新的辉煌成就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显然,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更加具有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的新意。主持好诉讼调解,引导好诉前调解,指导好人民调解,配合好行政、行业及其他形式调解,都是人民法院依法、积极、主动、能动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本职工作和职能发挥。
就人民法院而言,主持好诉讼调解,指导好人民调解,意义深远。通过法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与人民群众密切接触,就地调解矛盾纠纷,不但可以就地顺利解决纷争,及时发现消除矛盾纠纷隐患,从源头上减少矛盾,而且在巡回办案中常与百姓交流,常听百姓心声,必然增强注重维护群众权益职业观和自觉性。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过程中,既能不断丰富做群众工作的经验,又可以运用法治理念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为基层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打好扎实的基础,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更加规范的进入法治渠道。由此可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做好诉讼调解工作,与扎实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是高度一致的,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就是服务和服从于党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大局,就是在司法工作中全程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弘扬用法律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法治理念,就是人民法院坚持走群众路线,依法保护人民群众权益,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实事的伟大实践。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更高要求。只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减少社会矛盾,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做好三项重点工作,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用好多元解纷平台,把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把社会矛盾的化解引入法治化轨道,以激发社会活力、增强人民团结,促进党和国家事业更好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