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程序运作,促进司法公正

时间:2020-05-16 16:5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谢沐
  量刑规范化已于10月1日正式在全国法院全面铺开。量刑规范化经过长时间的试点与探索已取得了不少的有益的经验,对其进行及时的总结和理论提升不仅有利于为量刑规范化的全面铺开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更重要的是对量刑规范化进行系统的梳理与理论反思,并不断糅合实务中取得的有益经验是对程序独立价值的一次重申,是对程序运作原理的一次理论总结。认真总结好量刑规范化的价值与有益经验不仅有利于刑事程序的规范运作,也能将其中的程序独立价值与程序的运作原理进行新的反思和充实并拓展到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与执行工作中,不断规范程序运作,促进公正审判、高效执行,以切实而卓有成效的举措将司法的车轮在公正的轨道上高效运行。

  关注量刑规范化的程序价值,将其拓展和延伸到民事审判等其他领域的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去。量刑规范化的首要价值是程序独立的价值。量刑规范化将量刑程序作为一个单独、独立的程序进行重视与运作。由此量刑不再附属于定罪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被看待和重视。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对量刑的认真对待重视,其中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将其从定罪程序中独立出来运行。

  量刑规范化重视量刑程序的价值,重视程序对诉讼的规范与制约作用。因为权力只有在程序下规范才可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同理权利需要程序去落实。西方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一再告诫我们,实体上的权利需要程序去保障和维护,否则再多的权利也只是写在纸上而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同理,这种关注程序独立价值与重视程序运作的态度需要被民事审判等其他审判领域所采重视和借鉴。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举国上下一致共识的今天,我们更需要关注行政权的规范运行,并通过行政诉讼等一系列严密的程序控制技术与司法程序对行政权的规制作用进行有效规范行政权的运行,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的轨道上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当然司法权自身的运作更需要程序的规范与制约,因为不受程序所控制和监督的司法权一方面很可能流于形式而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或者因为程序的缺位而无“法”无天。因而我们需要认真对待量刑规范化所体现出来的程序价值并将这种程序独立运作精神贯彻到其他审判领域,通过规范而严密的程序运作切实保障司法的公正运行。

  关注量刑规范化的诉讼结构平衡与良性运作原理,将其延伸和拓展到民事审判等其他领域的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去。量刑规范化不仅关注程序的独立价值,量刑规范化更加重视诉讼三角结构的稳定与平衡,通过诉讼双方的有效控辩与平衡实现对案件事实的有效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有力保障充分接近客观真实并保障人权,以收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双功效。

  其实在三大诉讼领域中,民事诉讼中所体现的对抗性与抗辩性更加的明显和突出。在民事诉讼中,我们更需要通过对诉讼三角结构的把控与平衡能够切实的保障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充分的表达与申辩,进而有效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为司法公正奠定坚实的基础。诉讼三角结构的平衡有赖于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而这些均需要诉讼结构始终维持在一个平等的对抗中。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认真关注诉讼结构的平衡,尤其是在一线执法办案的法官无论从事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亦或是刑事诉讼均需要平等对待诉讼双方,让诉讼双方彼此处于一种诉讼程序上的平等与论辩机会上的平等,从而为审判权的公正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石。

  关注量刑规范化的公开价值,将其延伸和拓展到民事审判等其他领域的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去。量刑规范化将量刑从神秘的幕后推向了公开的前台。量刑以一种独立程序的姿态为民众所见,量刑程序成为一种可视化的阳光操作。公正源于公开,公开促进公正。量刑规范化所体现出来的公开价值与阳光精神当为我们所重视和挖掘,因而在民事审判等其他审判和执行领域我们同样需要关注司法公开的价值,坚守阳光司法的精神。比如在各类审判工作中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幅度之内尽可能的将司法以公开的姿态示人,以司法的原貌无障碍的展现给民众。通过这种阳光化的操作运行不给民众对司法的质疑或疑虑以口实,不给司法腐败留下任何喘息的机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最大限度的推进阳光司法,司法公正才能奠定扎实的基础。在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中我们需要借鉴这种公开的价值与阳光的精神努力创造各种条件,通过法院公众开放日、判决书上网、审判视频直播等各种系列工程与配套措施将司法最大限度的公开化运行,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正为价值诉求推进司法公开,有力地保障好审判公开与高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