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服务的重点在于正确处理内部矛盾

时间:2020-05-16 16:5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汪明卓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9日上午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我们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社会环境。(9月30日《人民法院报》)

  内部矛盾是事物内部所固有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部原因。不管在任何一个国家还是政党,内部矛盾都是普遍存在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矛盾所指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通过民主方式有效化解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如何借助司法服务更好地处理内部矛盾,如何依托和谐方法更好地化解内部矛盾,自然成为了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应正确处理内部矛盾作为司法服务工作的重点,用更加细致周到的司法服务减少不和谐因素,为营造更为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添砖加瓦。

  处理好内部矛盾应突出调解服务。实践证明,调解服务是人民法院以和谐方式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的有效方式。近年来,随着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凸显,人民法院受案数量与日俱增。但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商事案件,抑或是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基本上都属于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是可以通过和谐方式予以化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应以化解矛盾为目的,以调解服务为抓手,着重强化调解在司法服务中的具体运用,要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尽可能以和谐方式结案;在行政诉讼案件落实协调,构建和睦的官民关系;在执行案件中注重和解,减少执行工作对抗,积极运用调解理念将妥善化解内部矛盾工作落实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服务的方方面面。

  处理好内部矛盾要注重便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所在。法院作为司法服务部门,要想更好地彰显人民性根本属性,更好地践行为民服务职责,理应在便民服务上下苦功。各级法院要从立案服务着手,不断创新立案服务模式,优化立案服务内容,构建立案服务“绿色通道”,省去涉诉群众立案奔波之苦;从诉讼服务入手,加大巡回审判服务力度,确保“假日法庭”、“夜间法庭”、“圩场法庭”、“田间法庭”等特色法庭常态化,让群众尽享诉讼服务的便捷;从人文关怀着眼,加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执行力度,尽最大可能为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用,全面构建司法救助服务体系,认真审核、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困难涉诉当事人的当务之急,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群众解忧,促进内部矛盾的和谐解决。

  毫无疑问,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和平安健康的社会氛围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人民法院要始终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内部矛盾的合理化解之上,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为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