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在全国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全力化解社会矛盾,是新的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人民法院要把刑事审判工作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考虑,通过依法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9月28日《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根本属性告诉我们,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权的赋予者是广大人民群众,那么法院司法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终则是归于人民群众。如何借助司法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时时审慎思考的问题。随着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法院应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实现“和谐司法、案结事了”为目标,时刻唱响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这个主旋律,为营造更为健康和谐的发展氛围、创建更为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再立新功。
化解社会矛盾应注重调解服务的准确运用。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可谓有目共睹。特别是随着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发布,为各级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对各级人民法院而言,在调解服务中,要认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领会相关文件的精神,准确适用调解服务,掌握调解服务的精髓。此外,各级法院还应不断拓宽调解渠道,延伸调解服务,不仅要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运用到民商事审判和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服务中去,还应当延展到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和执行案件的和解中去,借助一切和谐元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让社会纠纷在和风细雨中得到化解,让矛盾对抗在潜移默化中得以缓解。
化解社会矛盾应突出刑事打击的合理适用。在法院司法服务中,刑事审判是最具强制性和惩罚性的一环,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不管在任何时候,经济的平稳发展都离不开安定和谐的发展环境,老百姓的安居乐业也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借助刑事审判“利器”,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坚决与破坏稳定大局、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将刑事打击的重点对准影响社会稳定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两抢一盗”、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对这些犯罪快审、快判,并严格控制缓刑。通过强有力的刑事打击为人民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切实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利因素,努力净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环境,为服务辖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安定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化解社会矛盾应强调人文服务的全面开展。老百姓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可以说,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中,除了具备强制性和刚性外,更应当彰显人文关怀。基于司法服务的局限性,有不少的困难涉诉当事人和刑事案件受案人由于种种原因,其权利往往难以及时维护,面临暂时的困难;还有部分困难涉诉当事人限于家庭状况,难以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他们,法院的司法服务更应体现柔性关怀的一面。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实际出发,从辖区群众的需求着眼,切实构建便民诉讼网络,为辖区群众开设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广大群众诉讼;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认真审查,将缓、减、免诉讼费用落到实处;建立并逐步完善《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依规循制审核和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困难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关乎千万百姓,关乎民生福祉,不可谓不重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社会矛盾化解这一重点工作推向深入,方能真正践行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神圣职责,方能实现人民法院事业的不断跨越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