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25日讯,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网络媒体协会会长闵大洪就文明上网接受记者访谈时认为,不文明上网的行为有五大类:第一类,制作或传播色情淫秽与低俗、庸俗、媚俗“三俗”信息的;第二类,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第三类,散布虚假信息,传播网上谣言的;第四类,与网络欺诈相类似的行为,它不仅是在网上发生,还会在现实中产生作用;第五,扰乱整个网络秩序的,比如盗窃他人的在线游戏账号或者虚拟财产,在网上进行黑客攻击,以及在论坛当中对他人实施的谩骂、侮辱等语言暴力的行为。
闵大洪研究员总结的这五类不文明上网行为,基本涵盖了当今互联网上各种不文明的表现。纵观种种不文明行为,要么违背道德,要么违背中国法律和政策,应该分别引导、规范、制止、取缔、绳之以法。
也有网民会质疑闵大洪研究员的如上观点,认为互联网本身就是自由发表言论的地方,是能够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参与的互动平台。诚然,如果纯粹从技术面上说,互联网的管理完完全全与服务有关,而与控制无关。但是这并不是说在互联网上就可以放任自由、为所欲为,甚至无法无天,也不是说政府的宽容就是完完全全的“放开”。
中国在互联网上入手晚,但是拥有庞大的网民队伍,且发展迅猛。有证据表明,中国的互联网处在发展的上升阶段,发展潜力较大。互联网给世界各国各方面都带来了发展和进步,中国自然也分享了成果,但是也应当看到,不文明表现在如今的互联网上随处可见,已经影响和破坏了中国文化的发展,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传播秩序,有些还直接对现实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如任其泛滥必将危害和动摇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基。
互联网是全球性的互动媒体,但是它也具有区域性的特点。在中国,任何网民、网站和企业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如果责任主体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或者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对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36条,被互联网界称之为互联网专条,规定了网络用户(个人)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如果利用网络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责任。
网络道德需要网民自觉遵守,讲究诚信、平等、相互尊重等等,更多的是要有自律意识,做到文明上网,遇到不文明的行为要做到不下载、不保留、不传播;在我们的日常报道和宣传当中,当然应该从文明建设这样一个角度,宣传、提倡真善美,反对假恶丑;要提升媒介素养,网站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能仅为了“网站有人点,广告进帐多”就淡忘了责任和良知。
闵大洪认为网民应具备三个能力:1、要提高对网络媒介的认知能力,对它的传播特性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知。2、提高对网络信息的选择能力。3、提高对网络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为什么有很多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就是少了自我的约束能力,当然,在网络上进行活动时,也要有自律的能力。这三种能力,最主要还是用于文明上网或者健康用网上,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