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即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作为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量刑规范化的全面实施绝不是人民法院一家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首先,量刑规范化需要地方各级党委的支持、地方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刑事审判是一个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改变刑事审判的固有模式会对一个地区的法治进程及社会治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一项与地方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关联的司法改革,人民法院必须向当地党委详细介绍这项制度的内容、意义及推进改革的面临的问题,争取地方党委的重视和支持。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帮助解决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消除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各项障碍。此外,量刑规范化改革能否迅速进行角色,能否有效提升刑事审判水平,人民法院应自觉的在这个问题上接受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通过接受监督及时发现量刑规范化试行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其次,量刑规范化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业务上的紧密配合。量刑规范化改革将法庭调查分为犯罪事实调查和量刑事实调查,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问题辩论和量刑问题辩论两个阶段。那么就会将以前合二为一的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为独立的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两个部分。量刑规范化对证据分类,就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搜集证据、整理证据时,将证据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定罪证据,一部分是量刑证据,并在办案卷宗中予以体现。防止在庭审过程中层次不清、针对性不强,进而产生混乱。公安局、检察院在证据搜集、整理的业务操作上要尽量与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相适应,做好衔接,按照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实现证据材料的条理化,以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定罪无误,量刑精准。
再次,当事人和律师的有效参与是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的重要条件。当事人和律师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就不会成功。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庭审过程更加条理化、专业化,这就对当事人关于量刑规范化的认知水平和律师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律师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将证据分为反驳检察机关定罪证据的证据和反驳检察机关从重量刑证据的证据两个部分。以使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针锋相对,有序有力的进行。促使人民法院更加准确的查明事实真相,以正确地定罪量刑。
最后,量刑规范化在试行阶段要紧贴民意,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群众是法庭外的法官,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的定罪量刑妥当与否心中自有一杆秤。过去,群众对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决颇为微词。为此,我们在司法改革中将量刑从过去的量刑到度改为量刑到点。但一项制度不论设计的多么科学,最终还是要人去执行。人的思想是主观的,那么人的行为就要受主观思想的影响产生差别。量刑规范化只是最大程度的规范法官的自行裁量权,不能绝对消除量刑差异。量刑规范化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此,我们要走入群众当中,多听一听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对刑事审判和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哪些新要求,并把群众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贯彻到量刑规范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去。
量刑规范化改革即将全面试行,只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组织落实,积极争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配合,在试行过程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的完善这项制度,量刑规范化改革一定会取得最后的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