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调研是法院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

时间:2020-05-16 16: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汪明卓
  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审判工作。在听取甘肃高院院长梁明远等就甘肃法院工作、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全省法院抗洪救灾情况以及甘肃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汇报后,张军对如何进一步深入、全面地开展调查研究,科学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了重要讲话。(9月11日《人民法院报》)

  调查研究是人们深入现场进行考察,以探求客观事物的真相、性质和发展规律的活动,也是人们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一种科学方法。调查研究历来都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并在制定科学的发展谋略、实现国家的全面跨越和长治久安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调查研究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同样有着非同寻常的指导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要想更好地为民服务,就必须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将调查研究的各项成果切实运用到司法服务中去,并通过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使人民法院迈上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人民法院要“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可谓人民法院的“眼睛”,是各级法院了解民愿、掌握民情、吸纳民意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服务?当前法院司法服务的实际效果如何?法院司法服务能否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这些问题唯有通过各级法院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找出答案。故而,各级法院要将调查研究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去开展,将其作为促进法院长期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去执行,主动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充实调研工作人员、及时拨付调研工作经费、切实注重调研工作效果,在法院从上至下形成一种人人重视调研、人人参与调研的良好氛围,确保调查研究工作能够及时出优秀成果、出精品成果,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要“活”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提供有效司法服务的重要载体。甚至可以说,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大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深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也应该相时而动。人民法院欲谋求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司法服务和获取更加符合人民群众需求的服务效果,就必须时刻保持调查研究方法的与时俱进。各级法院要充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辖区群众的需求入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以创新调研方式为手段,采取辖区人民群众乐于接受的调研方法,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调研方式,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调研工作贯穿于司法服务的全过程,通过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断验证司法服务效果,不断巩固法院司法服务基础。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当前,对于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己任的人民法院而言,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充分彰显司法服务效果已刻不容缓。人民法院一旦走上了调查研究的康庄大道,必将使法院司法服务事业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