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习近平9月1日出席中央党校2010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讲话时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都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做到公道用人、公正处事。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珍惜使命、不负重托,在难题面前敢于开拓,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在风险面前敢担责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则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
习近平同志的讲话同样适用于人民法官。因为人民法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人民法官正确认识法官的各项权利是谁赋予的,这些权利应该如何用的问题,对于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权力观是对权力的总的看法,权力作为对于社会价值进行再分配的工具和手段,自然要体现权力执掌人的意志,更要体现权力赋予人的意图,维护权力赋予人利益。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下权力的人民性本质,权力来源于民,亦应服务于民。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在我国则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给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人民法官理应正确理解、把握、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服从于、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才能不负使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就此强调,要加强权力观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珍惜权力、慎用权力、用好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以权谋私。
正确认识“权为民所赋”,是正确实践“权为民所用”的前提。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在哪个时期对“权为民所赋”的思想得以贯彻落实坚持的好,哪个时期的司法工作就真正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反之则不然。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马锡五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带领司法人员携案卷下乡,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依法调解和判决案件;经常巡视各地,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马锡五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讼累,受到群众欢迎,被边区百姓称为“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根据地推广后,调查研究蔚然成风,好的案例层出不穷,为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人民群众由衷的赞扬和拥护陕甘宁边区各级法院,“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的司法审判工作开辟了一番新的审判天地,巡回审理、调解办案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而广为学习应用。也有一个时期,我国法院被一种西方审判思想所迷惑,片面强调中立、忽视了正义,发生了一些司法弱势群体有理打不赢官司的现象,虽然这种现象为数不多,却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归根结底就是没有很好的正确认识“权为民所赋”这一思想。
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有些法官特别是一些年轻同志,在如何理解和把握“权为民所赋”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偏差和误区。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迷失了方向,一味信奉西方价值观和审判理念,动不动就是“中立”,冷漠对待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须知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照搬西方模式到中国就可能“水土不服”,就会脱离群众,司法亦然;更有一些法官贪图享受,经不起金钱利益的诱惑,这样的法官在遇到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和物质金钱等的考验时,很有可能迷失方向,甚至滑入歧途。
“权为民所用”是“权为民所赋”之果,“权为民所用”表达的权力服务主体是人民,具体到法院工作,就是对人民法官实践正确权力观的重要检验。党中央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是对人民法官的要求和殷切希望,更是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对人民法官的工作期盼,因此各级法院要把人民法官是否自觉实践为人民服务作为最重要标准来衡量,以司法核心价值观统领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在审判工作中要能动司法,方便群众打官司;要加大调解力度,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要深入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要注重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实现案结事了。
习近平在阐述“权为民所用”时强调,“领导干部要在难题面前敢于开拓,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在风险面前敢担责任,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则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谆谆教诲,语重心长,既要求法官司法时不要机械执法,排除各种干扰;又要处理好权与责、权与利、权与钱的关系,不徇私情,把人民赋予的权力正确的适用到人民身上。
在当前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 人民法官肩负着“三项工作”的历史使命,时刻牢记、深刻理解、自觉实践“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真谛,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作为人民法官的内在动力,能动和创新审判管理,一切为了当事人着想,才能得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