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人民法院,就是要坚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点,进一步强化能动司法意识,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关切,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发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它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
能动司法是深化实践“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是司法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是现阶段中国国情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力求使各项司法决策和审判工作符合群众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群众利益再小也是大事,不能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对群众的呼声充耳不闻,对群众的疾苦视而不见,对群众的困难漠然置之。
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必须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尺度,必须作到让当事人明白,让群众理解和便于群众参与;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还要有利于纠纷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在审判过程中要注意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我们的审判、执行法官,应当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合理行使、保障人民群众诉讼利益的实现。
我们党的根基在群众、血脉在群众、力量在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之源、胜利之本、执政之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水可载舟,也可覆舟”。在能动司法过程中,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点,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思想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