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人民法院的必然抉择

时间:2020-05-16 13:0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智全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王胜俊院长强调,人民法院在依法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人民法院报》10月20日)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是时代的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打击、保护、规范、调节、引导、监督等重要职能,其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殊性和终局性,同时又有很强的关联性、全局性和保障性,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息息相关。坚持科学发展,既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大局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司法需求的迫切需要,更是自身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常抓不懈。

  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落实好这一责任,要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打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发展、服务发展,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增强全社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维护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加大对公民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

  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思想是“中立、公正、独立、民主、公开、效率、廉洁”等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它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坚持科学发展,就要求法官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牢记宗旨,求真务实,端正司法思想,转变审判作风,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变成法官的法律修养和自觉行动,争做“有为民之志、有爱民之心、有护民之能、有利民之举”的“四有法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让经济确有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就必须注重法院队伍自身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首先,应努力提升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要通过改革、创新育才机制,大力提升法官法律方面和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能力;要召开理论研讨会,增强法官的调研能力,特别要增强司法尺度统一、法律和政策与公序良俗有机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方面的调研能力;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让学习与工作高度融合,从而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其次,应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伦理道德观为指导,向法官系统地传授、灌输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观念,使之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原则、规范、基本要求及意义,促使每一个法官不仅仅应当知道自己所应具备的何种道德品质,而且应当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再次,应加强队伍管理。要全面把握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内在规律,创造性地研究法官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树立靠管理建院兴院、靠管理育人树人的观念;要按照简明、管用、易操作的原则,及时修订完善各类制度,逐步实现制度管理的科学化,努力构建“人尽其才”的人才管理机制;要加强廉政建设,教育法官耐得住寂寞,顶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经得住考验。要规范法官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毫无疑问,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是职责所系,更是历史使命所在。各级人民法院应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让科学发展之花更加绚丽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