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10月16日《人民法院报》)
在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过程中,黑恶势力一直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随着时代的发展,黑恶势力的犯罪方式日趋智能化,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他们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不断欺压和残害群众,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自然成为了刑事打击的重点。在普遍受到关注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唯有严格依法,在注重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同时,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真正体现刑事审判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精神,才能将宽严相济政策更加深入地贯彻下去。
当前,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是确保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力途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要求所在,更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方向所指。打黑除恶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快慰群众,也能正本清源、固本强基,更能张扬法纲、提升公信,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对各级人民法院而言,上至院长,下到一般干警都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放到一个非同寻常的高度去认真开展,要紧紧围绕打黑除恶这一项重要司法服务内容,设立专门的涉黑涉恶案件合议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借助刑事审判打击利器,对涉黑涉恶犯罪绝不手软,做到快审、快结、严判,让饱受黑恶势力之苦的群众吐气扬眉,也让经济发展环境越发稳定、和谐。
如果说打击是刑事法律的重要职能之一的话,那么保护同样也是其重要职能。尽管人民群众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恨之入骨,但未经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是不能对其定罪量刑的。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充分、有效保护,否则将是对刑事法律精神的严重违背。不管在任何时候,人民法院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必须始终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以办铁案、精品案、人民满意案为目的,严格依法依程序,不偏不倚,处处体现公正、时时彰显公开,对案件准确定性,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依法量刑判决,充分保障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权利,让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中得到进一步提升。
打黑除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性任务,其艰巨性可想而知。但无论如何,各级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过程中,都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中不忘人文关怀,从而真正让党满意,让人民群众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