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小三”法律别当“劈腿男”!

时间:2020-05-16 09:4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江涛
  在日前于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11月8日 重庆晚报)

  “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受害者为无法有效惩治配偶和与之通奸的“小三”而苦恼。而作为特殊情形“官小三”的性贿赂,更是成为官员腐败的“催化剂”,败坏政风民风。与其说追责“小三”以解决现行“婚姻法”中保护配偶权的缺位,不如说要为受害者正儿八经地出一口恶气。

  但是,立法不能情绪化。“婚姻法”所称“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仅仅是一般性法律义务,并不要求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来约束与规制。而且,这一义务性条款的约束体现于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制度的“遥相呼应”。比如在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和离婚案件处理中更有利于受害人,针对官员生活作风的纪律及问责规定等。而在实质性意义上,这一条款更多的是依靠社会道德来约束,所谓“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小三”关乎道德无关法律。感情问题一旦要诉求于法律,那是相当的复杂。大凡属于社会道德规范内的感情问题都可能找到法律,就折腾吧!就此法律变成了一只感情的大箩筐,生活中的鸡毛蒜皮、爱恨情仇尽管装里面装,法律将不堪承受之重,到头来,举手投足皆有法随,法不责众,法悬空中,跟无法律有什么两样?!此外,从法律后果的设计角度看,追责“小三”的最终结果无非是经济补偿,而“小三”的钞票不都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绝大部分情形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俩打拼的劳动成果。果真闹到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地步,不如妇联组织督促民政、司法等部门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处分家庭财产时,无过错一方优先获得大部分财产,甚至是全部财产,可千万别用补偿或精神赔偿这个法律概念。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人们价值观的日趋多元化,情感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家庭生活也变得多姿多彩,和谐婚姻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此时,社会的文明程度与道德水准应责无旁贷地承当起保护合法婚姻的责任,不能面临各种困惑,就完全寄托于立法。如果一遇到难题,就将原本属于社会道德范畴的问题上升为法律,那么,法律也会觉得很累,仅仅要拿到“小三”的确凿证据,就难上加难,何况还要对方拿银子!再说,还有些信奉并尝试“外面红旗不倒,家里彩旗飘飘”,干掉了“小三”,又冒出“小四”、“小五”咋办?专家们别搞“情绪化立法”了。想慰藉受害者,还是多在道德规范上想点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