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以实现职务犯罪罚当其罪。
2005年至2009年6月,职务犯罪被判缓刑和免刑的占全部案件的近七成。而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的只占很小一部分。
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者都是公权力的执行者,其犯罪行为危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政权的自身健康。因此,对职务犯罪的量刑应较比其他犯罪更加严格,以提高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预防能力,进而实现减少职务犯罪的目标。
职务犯罪的审理具有特殊的复杂性。职务犯罪者都是公职人员,相对于一般老百姓,其社会背景、经济能力、人际能力是很强的,必须承认这些因素在短期内对司法会产生无法排除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及于法院也及于检察院。从严格的法律技术上说,职务犯罪被判缓刑、免刑只要是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就不能说是错,但比例过大则必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人民群众会不满意,党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会受到较大的损害。
要改变这种情况,关键是要实行监督机制的创新,以堵塞不良因素对司法的渗透和影响,严格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监督权。所以,最高检的这部规定对解决这个问题恰逢其时,共重要意义不用多言。
法律的终极价值在教育改造,但法律的基本形式在于惩罚。如果离开了惩罚就根本谈不法律。我们不提倡对职务犯罪行为搞重刑主义,但也要使职务犯罪行为罚当其罪,使违法者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从而使公职人员不敢轻易的逾越法律的红线。
公职人员,特别是在重要岗位的公职人员有多大权力就面临多大的政治风险,其职务犯罪就在一步之内,只要主观出现毫厘偏差,就会走向犯罪。所以加强对职务犯罪量刑的检察监督体制建设,不是要和广大公职人员过不去,而是要通过牢固的树立起检察监督机制,让公职人员丢掉职务犯罪可能轻判的幻想,使公职人员加强对自身的约束,时刻保持警惕的意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犯罪。
科学的社会管理机制不能是杀鸡儆猴式的,而应是建立起一种基于强力机制的理性,加强被管理者的自律,这样无论是对被管理者还是社会都是最负责任的态度。
只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这项制度,人民法院真诚接受检察监督,职务犯罪缓刑、免刑比例过高的情况一定会得到有效的改观,真正实职务犯罪罚当其罪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