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促公正和谐司法

时间:2020-05-16 06:0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许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规范法官律师关系,加强对双方的纪律约束,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对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王胜俊院长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11月17日中国法院网)

  笔者认为,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职业工作者,他们理应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性互动关系。当前部分律师与法官之间关系失常,既有相关人员自身道德素质不高的内在原因,也有体制潜在缺陷带来的外部诱因。当然,全面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可谓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仅仅需要提高律师与法官的道德修养,加强对双方的纪律约束,还需要改革、完善相关配套的机制,方能从源头入手,严格、有效地规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勿容置疑,法官与律师进行接触与交流,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正当工作关系范畴内进行,比如在法庭上发表诉讼意见,在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严禁案件承办人与律师在司法机关内进行非正当接触与交流,严禁律师与法官在法定接触场合以外进行非正常接触、交流或对法官送礼、行贿。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律师职业规范对律师提出的普遍性要求,旨在律师与法官之间建立隔离带,防止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不正当的关系发生。

  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全面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就是要建立健全律师与法官进行正常沟通的有效渠道,让律师能与法官进行畅通有效的沟通,保障律师充分行使阅卷、质证以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法官应在裁判中具体列举、回应律师的诉讼意见并逐项说明理由,法官应对律师提出的程序性申请与诉讼意见予以正面回应并具体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在控方在场或其他适当的场合中,律师有权就案件相关的实体性与程序性问题依法向法官陈述观点、依法提出相应的申请等,而法官也有义务就律师的陈述与申请作出正式、明确并附有理由的回应。诚然,这种沟通交流应当是双向的,律师也有义务对法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合理问题与要求作出答复与回应。笔者认为,在这种正常沟通交流的渠道里,定能有效弱化律师与法官进行不正当接触、沟通的动机,从源头上遏制律师在与法官关系中的违规行为,真正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从而确保公正和谐司法,更好更快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