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近日,湖北郧县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党员干部收送礼金礼品上交登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党员干部可以将收受的礼金礼品,捐赠给县慈善会、红十字会、工青妇等社会群团组织,用于扶贫帮困、希望工程等公益福利事业,让这些“灰色收入”变为“救助资金”。(1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湖北郧县出台管理办法 让“灰色收入”变为“救助资金”》)
何谓“灰色收入”?一般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合法收入,所谓“灰色收入”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收入。如今,“灰色收入”成了一些官员腐败的借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有反腐学者认为,“灰色收入”其实就是“腐败收入”。公众大多支持这一刚性界定。
从法治角度分析,让“灰色收入”变为“救助资金”,是反腐倡廉防线后移乃至全线溃败的表现。这一做法,实际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进退自如的运作空间:张书记也好,李县长也罢,你可以成千上万地欣然笑纳红包、礼金、“感谢费”,倘若哪天发现风声不对,将“灰色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和群众团体,非但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倒“赚”了个乐舍好施的名头。这不是天大的笑话么!设计这一防腐“土政策”的初衷,估计是想尽量挽救某些为官之人。但非常遗憾,这与基本的法理大相径庭,只会助长一些人非法敛财的嚣张气焰,甚至消弭现行法律的震慑作用。
“灰色收入”的存在,拉大了有权有势者和广大平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造成社会初次分配的不公,严重妨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在此背景下,让“灰色收入”变为“救助资金”,实质上是以简单的政治要求替代严格的司法问责。若用犯罪学原理考量,是不利于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因此,笔者以为,郧县纪检、监察部门还是及早收回成命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