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群众口碑。岁末将至,正是一个人、一个单位盘点全年工作利弊得失之时,更是各项工作绩效指标考核兑现之机。为了争取先进、获评优秀,从个人到单位,都在想方设法地让亮点“凸”出来,让缺点“凹”进去。无非就是不惜一切代价、不择一切手段往自己的脸上贴金,在考评面前证明除了自己就没有更好。
当前,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甚至不同部门、不同行业,除了常规的考评套路,还创新了不少“因地而评”的自选动作,目的就是所谓的更加“贴近实际、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这些规则制定的初衷和愿望都是好的,就是想增强和检验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责任感、实效性,最终更好地整体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人民法院也是一样,我们年初要谋划工作,年中要考量工作,年终要总结工作。这些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已制定了一套从结案率、调撤率、执结率、信访率等为内容的司法绩效综合考评体系,可谓是让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都纳入了其中。纵观这些年的成效,我们不能否认其带来的正面效果,确实为推动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金无足金,人无完人。对任何一项制度来说,一样如此。司法绩效考评体系中一些指标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让法官在工作中会顾此失彼。虽然说“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但是规则太细、管得太死,则难以发挥考评应用的整体效应。拿一个法院来说,一年只办一百件案件并不是碌碌无为,也许将“功夫用在庭外”,反而更利于矛盾的化解;一个法官一年办了一千起案子,但是十分之一的是错案,这未必还能算是能手。
有人说,法官办案也是一门艺术,既然是艺术,那就需要我们去创作,而不是粗制滥造,更不是浮而不实。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做一个工作的有心人,这样才能摆正好自己的位子、平衡好自己的心态。只要是能惩恶扬善、能定纷止争、能服务百姓、能服务大局,我们又有什么不能去做。只有做到了,而且做好了,群众满意了,我们的工作才能算是合格了。假如一个案子办结了,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却四处上访了,这样办案效果岂不是适得其反。
既然是人民法院,那我们就一定要对得住法院前面的“人民”二字,一定要为人民服好务、尽好责,只有群众的口碑是任何奖牌都换不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