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中央综治委副主任王乐泉近日在江西考察时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11月14日《人民法院报》)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一直都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终极目标,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价值的客观体现。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围绕服务发展大局和群众需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付诸了辛勤努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然而,社会发展的步伐在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职能在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唯有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才能同步于时代发展、匹配于群众需求,真正实现司法服务的内在价值。
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着眼于服务思想的及时更新。“思想是行动的先决条件。”对人民法院而言,服务思想必须充分反映法院工作实际,紧贴司法服务工作,并加以充分、有效的指导。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及时更新服务理念,与时俱进,去芜存菁,保证服务思想的常新。人民法院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服务重心入手,在克服当前存在于少数干警心中、可能影响和阻碍司法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的陈腐思想上下工夫,做到警钟长鸣,切实查摆干警服务理念中的缺失与漏洞,时刻用先进的、科学的、适合法院工作且容易被群众所接受的服务思想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切实筑牢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提升保障和服务人民群众能力的思想根基。
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着手于服务举措的有效跟进。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创新的时代,是个发展面貌日新月异的时代。可以说,创新是发展的需要,也是发展的原动力。对植根于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人民法院,创新同样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应当切实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以创新服务为视角,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念的前提上,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强化理论和机制创新,用创新的思想和机制引领法院的各项工作,积极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增添新的服务内容和推出新的服务举措,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科学的服务创新中得到有效保障,使群众的生活环境在和谐的发展氛围中得以改善。
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立足于服务效果的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工作的优劣好坏,最终要通过具体的效果加以验证。人民群众作为司法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人民法院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最有发言权的。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将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检验服务举措的基本标准,将服务效果充分体现在具体的司法服务工作中去。要在便民立案上花力气,以便捷的立案服务,通过让群众减少立案奔波之苦去服务群众;要在利民诉讼上下苦功,以巡回审判、特色法庭等诉讼服务,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够享受法院的优质服务;要在人文关怀上想办法,以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等人性化服务,彰显诉讼服务的公平与公正。
无论过去、现在,抑或是将来,人民法院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目标都不会改变。围绕着这个意义重大的工作目标,人民法院应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周到的服务,不断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推向深远、引向深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