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裁判融合法意民意,既促进矛盾化解,又提高司法公信。这是南京法院积极引导群众有序参加司法活动,使司法裁判中既体现法律意志,又体现民意,取得了裁判结果更易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更易实现案结事了司法民主建设的新成效。11月15日的《人民法院报》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系列报道在头版头条生动地对南京两级法院引导群众有序参加司法活动的经验进行了介绍。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进步要求的选择。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立法是民意的集中,司法需要民众参与、民意监督和反映民意。多年来,中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司法民主也在与时俱进、生动地实践着。南京法院制度化引导群众有序参加司法活动, 使民意在司法司法活动中充分得到尊重,使司法得到了人民群众更多的理解与支持、肯定与拥护,使加强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真正落到实处,付诸实践。
尊重和反映民意是司法民主的核心。南京中院院长周晖国深有感触:“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就是司法重视民意,司法反映民意,而民意只有通过顺畅与真实的表达,司法才能充分吸收并反映民意,实现法律意志与民意民愿的融合”。从更深层次来看,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和直接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同样为“人民”这一根本属性。融民主与审判为一体,引导群众有序参加司法活动,就司法尊重民意、反映民意、公平正义、彰显公信而言,无疑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外部监督更为直接,更为顺畅,更为有效。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要“坚持扩大司法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司法为民”,这充分法体现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至2013)》中 “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实践司法民主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坚定方向。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也充分体现出走“司法大众化”的司法民主建设的趋势。我国目前已架构了一系列司法民主制度,如审级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等。这些都充分说明,尊重和反映民意是司法民主的核心,积极引导群众有序参加司法活动,让这些司法民主制度为法官所用,为人民群众所用,体现法律意志,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形成司法公信的合力,实现“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
司法民主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环节。司法活动要积极引导群众有序参加,通过让民众走进司法的渠道传播法律知识,提高普通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开启民智,为司法民主化打下扎实基础。民众有序走进司法参加司法活动,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民群众真实顺畅表达民意,是司法尊重民意、反映民意、吸纳民意的最好途径。引导好人民群众有效参加司法活动,不但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意志与民意民愿的融合,而且也是法律意志对社会广泛渗透和更深层次普及的过程,可以全面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责任感和法治文明程度。司法改革在纵深推进,民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拓展,司法民主化建设已成为司法改革的关键词,也正在成为中国司法的实践图景。抓住尊重和反映民意这个司法民主建设的核心,“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就一定能顺利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