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时间:2020-05-16 05:5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少葵
  “境由心造,事在人为”。能动司法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是公正廉洁执法的意旨所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有效回应群众的司法关切,从司法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政策导向等多角度出发,准确适用法律,力争达到最佳办案效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就是创造性实践的先导。解放思想,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建立新体制,解决新问题。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必须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必须全面解放思想,探索行之有效的司法举措,努力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解放思想是制度创新的前奏。思想意识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而生产力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又往往是由思想观念的更新引起的。这是因为,一种先进的思想意识往往会引领社会制度的变革,一个社会主流的思想意识一般会外化为社会制度,从而反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能动司法就是要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打破固守的司法被动性与机械性,处理好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与坚持司法原则的关系,让司法的公平正义可感、可知、可见。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适应新形势、认识新事物、完成新任务的根本思想武器。”解放思想,是个思想路线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更是个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问题。无论在革命、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只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我们就能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飞跃,我们的革命事业就能无所不胜、无往不前、无坚不克。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我们要勇于解放思想,不断深化司法规律的认识,把握好能动司法的规律性;另一方面,我们要善于锐意创新,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把握好能动司法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