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时间:2020-05-16 05:4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少葵
  1998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献血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无偿献血制度。实施无偿献血以后,全国自愿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的比例从1998年的5%,上升到2009年的99%以上。据统计,近年来我国临床用血量年均增长率超过了10%,供血一直面临很大压力,一些城市常常出现季节性供血紧张。特别是前一段时间,昆明、北京、南京、青岛、长春等城市出现血库告急。

  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上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我国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其立法意旨就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当前不少媒体、甚至官方组织在宣传报道组织民众献血的活动时,都喜欢在冠以“义务”的名义,因为只有看作是一种义务,民众在履行时才没有选择的余地。自五六十年开始,在我国的农村就流行出“义务工”的做法,按照劳力、人口数计算,没劳力的就出钱,这个后来就被某些村官利用,成了牟取私利的最好噱头。

  “义务并不等于自愿”。前些年,北京某大学组织数百名本科生献血,对符合献血标准却拒绝献血的学生将进行处罚。据悉,该校一名预备党员因不献血被取消了入党资格,企管系在一个献血动员会上宣布不献血就不发给学生学位证。更加是荒唐可笑的事,堂堂的《献血法》从一些官员和记者的嘴里说出来后,就变成了“义务献血法”。血液作为人体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每个自然人肯定对其拥有绝对的物权,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随意采取自然人个体的血液。

  2005年6月16日昆明东川区发生了一件事:一个叫阮怀莲的孕妇临盆,在东川区人民医院就诊,因大出血急需输血急救。因东川区人民医院恰巧AB血型库存不足,在向社会紧急救助无果后,该院医生卢新华主动献血,挽救了阮女士母婴两命。6月18日,省市两地卫生监督人员会同昆明血液中心相关人士对东川区采供血工作进行调查,结果除阮怀莲这一特例外,还调查出了该院其他6例血液私采私用的事实,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东川区人民医院处以罚没非法收入7360元和罚款60000元的处罚。而他们却不知道,这样一部“义务献血法”根本就不存在。

  一个产妇因失血过多生命垂危,一所医院和一个医生本着救死扶伤精神,自愿献血挽救了患者的生命,但却因此操作过程的不合法律相关程序规定而被罚款。北京市血液中心主任刘江给出了这样的观点,血液事业发展要经历“血液买卖—以计划为主的义务献血—以流动献血为主的无偿献血—以预约献血为主的无偿献血—以固定献血为主的无偿献血”五个阶段,而目前我国刚基本实现由计划无偿献血到自愿无偿献血的转轨,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血荒”不是民众献血的“义务”没有履行,因为献血本来就是自愿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