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月17日召开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专题研究2011年理论研究重大课题及研究的统筹协调工作。常务副院长兼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沈德咏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加强对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自《中国法院网》2011年2月18日)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正确的理论能够指导人的行动,避免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对于人民法院而言,理论研究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它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充足的智力支持。诚然,要确保理论研究能够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就不能“闭门造车”,而应该统筹协调,紧紧围绕当前法院工作的大环境与工作实际,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把好脉。
一、理论研究应“把脉”人民法院发展的总体方向。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同当前我国国倩相结合的产物,是一个统一的科学体系,人民法院的理论研究必须围绕着当前的实际,深刻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等经典理论,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紧紧围绕当前社会发展和法院审判实际,把脉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方向。
一段时间以来,好多人沉醉于异国他乡的模式,忘却中国的本土资源,忘却中国的法治环境,在背离实际的路上越走越远,实践证明理论研究在借鉴西方先进经验之余,重点在于要把握中国自身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发展与老百姓接受之路,这才能树立司法的真正权威以及更好地服务大局!
所以,当前的理论研究,应该重点关注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应该围绕着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人民法院的发展“举好旗,走正路”。
二、理论研究应“把脉”人民法院现存的突出问题。
紧跟着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着自己独特的职能,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所以,作为人民法院的理论研究就必须“把脉”人民法院自身的发展,特别是应该关注人民法院当前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各级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为本院的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一个法院处于什么位置,存在什么问题,如何科学发展与超越”,这必须成为人民法院理论研究的课题,这关系到自身法院所能达到的发展高度与深度。人民法院理论研究部门从来就不仅是也不应该是纯理论研究,而应该为法院的发展对症下药,在自身实际的基础上量体裁衣,找到自己法院存在的不足,然后寻找对策,为当前的工作出谋划策。
沈德咏副院长在会议上指出 “形势决定任务,任务决定方法”,这句话非常精准,因为人民法院的理论研究就应该多发现自身的问题,不断完善自己,让自己的工作做到既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又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为法院自身的发展扫清障碍,那么法院发展的前景将是一马平川。
三、理论研究应“把脉”人民法院微观的疑难杂案。
“审判执行”永远是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也是不能动摇的主旋律,作为人民法院的理论研究当然不能脱离这一实际。在微观上,人民法院的理论研究就应该服务于法院的审执实践,重点是围绕本院本地区纠纷类型,围绕着本院出现的疑难杂案多做文章。
理论研究要早出成果,方向一定要把握的准,理论研究要多出成果,思路一定要明晰,而理论研究要出好成果,就必须用它来指导人民法院工作,然后把成果放到实践中予以检验。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凸显,对于普通的案件而言,法院的审判执行人员一般能较好把握,但是作为新出现的疑难杂案,好多人可能感觉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为正确合适地处理纠纷,理论研究就应该为审判执行中的实际问题把好了脉,这样不仅可以把个案处理的圆满,而且可能通过个案的总结,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从而了解地方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继而尽力把它解决在初始阶段、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为地方的发展稳定保驾护航。
总之而言,开年之初,强调人民法院理论研究的统筹协调,就能使法院理论研究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强调调研成果的“快、多、好”更是对当前理论研究的严格要求,所以理论研究人员必须把准当前审法院工作的脉搏,制定任务,然后找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真正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之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