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广大农民工纷纷外出找工作,许多企业也敞开大门或分兵下农村招募农民工,这似乎成了周而复始的节后规律。然而,从主流媒体到一些用工企业又都也重复传递出“招工难”、“用工荒”这一并不新鲜的信息。社会在发展进步,经济环境冲破金融危机后在发展复苏,各类企业和多种经济成分也正处于良好的发展机遇,农民走出家园、打工赚钱、提升生活质量的人数和欲望并非骤减,“招工难”、“用工荒”居然仍不绝于耳,介中之问当引起人们深度思考。
两年前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一规定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保障,而且明确了劳动者一旦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就具有企业的主人身份,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践中,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主人身份往往难以实现。
观念更新是解决“招工难”、“用工荒”的钥匙。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用人单位和多种经济成分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展,其经营管理模式各有特点各具千秋。然而,现代许多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农民工的廉价奉献和辛勤付出。在经济发展发生转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的管理者、既得利益者与劳动者之间,要更新管理观念,拆除“老板”与“伙计”的隔离墙,平衡企业发展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摆在管理者与劳动者的位置,给力劳动者的尊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身份关系确立后,不仅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且必须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权利。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应当从长计议,与劳动者建立起企业发展壮大休戚攸关的利益整体关系,激发劳动者自觉自愿地以主人身份为企业发展尽心尽力。在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劳动环境不断优化、就业吸引力竞争渐强、劳动者择业机会不断增多的今天,用人单位的管理者不依劳动合同法管人用人,还是沉迷于“老板管伙计”的陈腐管理模式之中,必然是招不来人,也留不住人。
用人单位观念要适应现代农民工。大家知道,改革开放之初的头几拨打工族,大多是农闲或富余农民进城靠卖苦力赚点零花钱添补家用,他们朴实单纯,欲望也并不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农民生活方式、思维观念的转变,到城市发展、去城市生活、做城市居民成为许多新一代农民的理想,可谓是90后更胜于80后。特别是那些进城打工的90后们,都是有知识有理想、有目标有追求、有个性有视野的“现代派”农民工,打工赚钱并非他们唯一的渴望。8小时工作制按时领取工资的上班族、法定假日带薪休假、城市人的生活休闲方式、现代人所拥有的生活乐趣、与城里人平等相融的人格身份,都可能是新一代农民工进城择业的念想和追求,也可能是“现代派”农民工进城选择用人单位的自定必选条件。他们不但想知其情,而且更想遂其之愿。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管理农民工的过程中,要与时俱进,更新管理理念,适应如今农民工的新观念,既要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也要考虑和逐步满足越来越多的“现代派”农民工的劳动生活需求,以法制化、理性化、人性化、家园化的用人观念尊重劳动者,与劳动者一起分享发展成果,让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里有钱在赚着,安心地工作着,快乐地、有规律地、有尊严地生活着,同时又能不断拓宽视野,提高技能,增长知识,充实自我。这些,不但是劳动合同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更是国家法律制度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招工难”、“用工荒”,不是劳动力奇缺,不是农民工不愿进城务工,而是有些用人单位管理理念滞后,用人观念陈腐。广大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主人的观念在一些用人单位还没有真正树立,将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自身发展的“廉价劳动力”的思想还根深蒂固。此禁锢不破解,“招工难”、“用工荒”仍会长缠不休。同时,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和监督环节,目前还不太尽人意,多少也留下了产生“招工难”、“用工荒”局面的空间。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定原则。实践中,往往是这一法定原则在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身上,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面前,有些还没能真正体现出“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致许多农民工们吃过一堑,也必然就长了一智。可见,“招工难”、“用工荒”,不能只怪农民工挑剔,一些用人单位也该检讨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