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一则新闻,标题是“肇事司机救死扶伤被判全责”。乍看之下,不禁要吓一跳——谁也不敢想象,救死扶伤应受嘉奖的善举义举,竟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常人眼里,两者实在是判若云泥,风马牛不相及尔!
如果新闻属实的话,这种严重颠覆常人思维逻辑与伦理道德的恶劣事件,足以让人拿来与著名的南京彭宇案件作比较。据媒体报道,青年彭宇出于好心“见义勇为”扶起跌倒在地的徐老太,结果反被老太以彭撞倒她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要十三余万元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彭宇赔款四万余元。彭究竟是不是见义勇为?尽管至始至终未见证据支撑,但事态的演变下,其是否见义勇为显然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媒体舆论已经一致判定彭是见义勇为却比窦娥还冤,徐老太纯粹是讹人,法院、法官则是不分是非助纣为虐!而在一波接一波,诸如“见人跌倒你别扶”的舆论炒作中,司法受了伤,公众寒了心,那些占据道德制高点的媒体却实实在在地赚取了一把眼球。
待点开“肇事司机救死扶伤被判全责”的新闻标题,却发现原来上了“标题党”的当!这是转引自1月3日《广州日报》的新闻,原标题是《撞车后先救死扶伤却被认定要负全责?》事情的真相是,客车与摩托车相撞后,客车司机擅自离开现场,开车把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因破坏了事故现场,交警认定客车司机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随后的法院判决中,法官鉴于司机救治伤员的情节,依据公序良俗原则,酌情减轻其民事责任比例,由其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70%的损失,赔偿伤者5万余元。
本起案例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关于“保护现场”、“迅速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的规定,司机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交警队遂作出交通事故全责认定。这样的认定并无不当,而且绝非是对“救死扶伤”的善行课以责任,予以否定评价。是否救死扶伤与事故责任是两回事,并无直接关系。同时,交警部门不是司法裁判主体,其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只是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并非行使法院专属的司法判决权能,没有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予以具体划分。在法院的审理中,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是否采信并作为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依据,最终应由法院判定。因而,“肇事司机救死扶伤被判全责”的新闻标题委实叫人误以为是又一起葫芦僧判葫芦案,糊涂法官作出颠倒是非、邪恶不分的丑陋判决,让人惊悚。
事实上,尽管法院也认定肇事司机应负交通事故全责,但仍然作出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就是主动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对肇事者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加以勉励与救济,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色彩。
因此,所谓“救死扶伤被判全责”,不过是个别“标题党”媒介割裂了新闻事件前后关联,玩弄文字,断章取义,自说自话,自我“判决”而已!
时下,传媒业迅猛发展,竞争异常激烈。一些浮躁媒体急功近利,在中央到地方有关部门反“三俗”、反虚假新闻的三令五申中,仍然不惜以新、奇、俗为卖点,动足脑筋,大摆噱头,玩弄文字游戏,制造轰动效应,大肆谋杀公众眼球,一切以赚得盆满钵满为己任,哪管将会对社会、公众、未成年人造成怎样的误导与不良效应。所谓媒体责任、社会担当等等,在逐利者眼里,神马都是浮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