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案例指导成提升法院工作的重要载体

时间:2020-05-15 18:4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汪明卓
  5月12日,由光明日报社、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和法学院、人民法院报社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研讨会”在江苏省淮安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出席并发表讲话,要求正确认识和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5月13日《人民法院报》)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的裁判工作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基于法官自身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等原因,在裁判过程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偶有发生。长此以往,很可能会让少数群众感觉不公而质疑判决结果,从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个重要载体,就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不仅为人民法院裁判提供了有效参考和指导,而且可以在统一司法理念、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上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离不开对典型示范意义案例的编撰。但指导案例的编撰是一件长期的、持续的工作,需要投入不少的人力物力。一方面要采集大量的典型案例。由于不少案例具有时效性等特点,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第一时间报送、编排并予以公布,确保及时发挥其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在适用上的指导。要切实克服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较大而产生的各种不利因素,上级法院在指导案例的适用上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通过培训等手段,确保法官能够区别对待,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指导案例,借助深入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研究与运用,继而不断提高法官队伍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审判质量。

  曾经有人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前,由于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没有予以相应的立法定位,指导案例对法官裁决的约束作用较为模糊。再加上部分法官在裁判方法上存在一定缺陷,仅仅局限于法条的思维模式,法学方法论教育滞后,欠缺法律推理和逻辑论证能力等等。如此种种,势必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产生阻滞作用。为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要将发布指导案例的主体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并制定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性意见,对案例的选择、报送、确认、发布、效力、废止等作出严格具体规定。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引导法官使用法律方法裁判案件,逐步提升法官理性司法思维能力。

  时下,对于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而言,只是刚刚起步,今后的工作依然充满艰辛与挑战。各级人民法院唯有立足当前、从点滴细微开始,始终将案例指导工作放在一个重要高度去落实,才能更好地发挥指导性案例的重要作用,才能以高质量的裁判服务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