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要治商更要治官

时间:2020-05-15 14:3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詹菊生
  时下国内食品安全问题继“问题奶粉”之后再度集中爆发,犹如布袋里装着针,手一摸处处刺人。“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添加剂超标”等事件又接踵而来,甚至有些时鲜水果中的什么素、什么剂也在民间窃窃私传。这国计民生食为恐之慌,引起了国务院高度重视,下令务必依法严惩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扰乱市场,危及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生命的犯罪行为。食品安全,依法保障,国之上策,民之企盼。为贯彻好国务院通知精神,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打击食品问题犯罪,不能说打击不力。从法律执行方面看,据5月28日《人民法院报》报道,4月29日,山西、河北两地法院公开宣判了4件“问题奶粉”案件,依法严厉惩处了涉案的14名犯罪分子,其中,2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4名犯罪分子被判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去年9月至今年4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61件,106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无一人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这些数据表明,法律对食品犯罪从不心慈手软,一向高压不怠。从立法层面看,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与修改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降低了食品药品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刑。可见,我国视食品安全问题为民生大计,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上升到法律保障的高度,对食品犯罪保持依法严惩的态势。

  然而,问题食品的事件越来越频,种类越来越多,领域越来越广,一尘未落,一波又起,一惊未静,一恐又至。哪是放心食品,啥是安全食品,老百姓真是一头雾水,忧心忡忡。食品安全问题要治,要真治、要狠治、要依法严厉惩治,这是国家高层决策机关的运筹帷幄,也是普通百姓的热切期盼。透过众多的问题食品的事件表面来及里分析,形形色色的问题食品之所以堂而皇之地流通面市,一是商人唯利是图大赚黑心钱,二是监管职能消极行使,三是利益裙带作祟而渎职放纵。一些曝光了的问题食品、药品大案,其背后往往有生产商、推介商、经销商、行政主管层等一大群利益群体在暗箱配合、相互作用。因此,问题食品药品投诉渠道不畅,处理不及时,甚至下架后穿上“新衣”又面市。唯利是图、监管消极、渎职放纵是导致问题食品药品频、多、广的常见、主要原因。打击食品犯罪,必须“两手抓”,才能打准打尽。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法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精神,被告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除了刑罚打击之外,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执法手段,要有雷厉风行的执行力。要司法和行政的两手强力配合,形成生产、销售商们不能、不愿、不敢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法治高压环境,净化食品的安全天地。

  要从严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在一定层面上说,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是问题食品的“根”。最高法通知规定,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稍有社会常识的都知道,问题食品药品的生产与销售,直接与行使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职能的主动性、积极性、公开性、公正性密切相关,行使相应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相应的管理活动中一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就难以脱身徇私枉法、怠于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深渊,就自然会成为问题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的保护伞。即使有时迫于社会压力,查处一下也是葵花杆芯打屁股,不伤皮更不伤骨,应付一下避避风而已。有的问题食品药品非要等中央、国务院发话后才显山露水,不就是“中间环节”在作梗包庇吗?

  确保食品安全,要两手抓,司法审判要严惩到位,行政执法要执行力坚决。确保食品安全,要两手抓,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