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法官乃判后答疑的主体

时间:2020-05-15 14:1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洪泉寿
  判后答疑,顾名思义是审判结束后,法官一一解答当事人对案件疑惑的过程,目的是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那么,判后答疑的主体究竟是原判法官或是其他法官?5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登《判后答疑不宜由原判法官为之》一文认为是“业务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即非原判法官。笔者不甚认同此观点。

  一、原判法官进行判后答疑是其行使案件裁判权的逻辑延伸,职责规避不得。原判法官审前了解案情,庭审中调查争议焦点,而后依据经验法则或自由心证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最终裁断当事人权利义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希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判决说理全面,从而使当事人知道赢的理由、输的根据,息诉息访。因此,进行判后答疑是原判法官行使案件裁判权的内在要求。假若当事人判后仍有疑问,原审法官就不能囿于因了解案情、熟悉情况而解疑释惑,否则容易陷入被动应答的局面,理应主动作为,讲当事人明白的话,说当事人想说的话题,拉近与当事人距离,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非原审法官进行判后答疑有违司法独立性,且具有偏见可能性。司法独立性包括法院对其他机关团体独立性、上下级法院间独立性及同一法院内法官间独立性三个层次。由其他法官进行判后答疑,是对原审法官已审理案件直接发表评论的一种表现,这有违法官职业道德,是不尊重原审法官审判职权独立的行使。此外,由于个人学识、成长经历、思维视觉、情感偏向等不同,在案情认知、法律理解及适用等方面因人而异,纵使是资深法官,也会出现先入为主,发生偏见的可能。

  三、原判法官进行判后答疑并不消减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其实是对案件审判合理性、公正性存在疑问,只要原审法官热情接待,真诚对待,耐心倾听,并寓情于案,寓理于案,寓法于案,解其“法”结,化其“心”结,更易于满足当事人意求。况且,即便释疑解惑过程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不合理或错误,当事人救济路径仍畅通无阻。一方面,原审法官可以“自我救赎”,通过法定程序纠正错误。这种“救赎”是自我“治疗”的过程,也是良知觉醒的体现。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我救济,以上诉或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拨“错”反正,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由原判法官进行判后答疑是有理有据且有利于实现息诉罢访目的的。但不能仅限于此,作为法官,要怀有责任心,以时不待我的紧迫感,不断加强法律理论及其他方面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庭审驾驭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也才能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官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