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孩,囚禁阳台,睡无暖床,食不饱顿。在广州著名的碧桂园,有一富裕家庭,将七龄童彤彤长期关在阳台,饿成皮包骨头。这个家庭离异重组,彤彤跟父亲、继母生活在一起。有天晚上她实在不堪忍受饥饿,沿墙跳逃下地,到附近便利店偷吃饼干,最后被发现并送到了救助站。(7月10日《信息时报》)
过去屡有心理精神有问题的家长,将自己孩子长期囚于室内,造成人为的“家庭囚牢”;所以刚看这报道,还以为是类似事件又重演了。原来这个不是那么回事,它属于继母虐待非亲生孩子的古老事体的现代翻版——你看这彤彤家中,继母继母,待女何毒!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是专门说“家庭保护”的,其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该法还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云。但这些规定定规,其实软得不能再软,压根就保护不了未成年人。
可你看看英美法系之下,虐待儿童是如何的罪责!在英国,一名33岁的单身母亲,自己沉迷网络游戏,疏于照顾3个9至13岁的孩子——比如让孩子们自己开罐头、吃冰冷豆子充饥等等,最后这妇女被判虐待儿童罪入狱。在美国,电影《刮痧》讲了个经典的故事:来自中国的家庭给孩子用“刮痧”疗法治病,结果涉嫌虐待孩子,被告上法庭……
相比于英美的这些“硬法”,我们保护未成年孩子的法律法规可真是太软的“软法”了!软法即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横看竖看都很软,表面措辞即使“硬”了,实际上也缺乏可操作性;它可归为“软法规范”,即国家立法中的号召性、宣示性的法律规范。
法是一种社会关系调节器。“软法”当然也是法,法治社会也需倚重软法之治,可问题是,该硬的法却软了,貌似强大的法律于是就变得外强中干。
传统的“法”,主要包括“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方面。英国法律学家约翰2奥斯丁,早在19世纪就提出一个法学经典命题——“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意味着,“国家强制”被视为法律中不可抽离的实质要义。在奥斯丁看来,法律是主权、命令、制裁“三位一体”的,即法律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必须是命令,二是必须是由政治上的主权者发布,三是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现代法治,逐渐超越了奥斯丁的识见,让更多的“软法”成为现实;可是,软法之治虽然不可或缺,但不能被曲解为“硬法之治”不再重要、不再需要。
软法与硬法,正逐步发展成为现代法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但个中危险在于软硬含混。在中国,对待彤彤这样的境况,大抵划为违法而非犯罪——“惩处违法”之软,何能遥见“惩治犯罪”之硬?小女孩彤彤被虐待得骨瘦如柴的问题,早已不是“监护权归属”的“软问题”。
该硬的时候却软,那你的世界就瘫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