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在领会精神实质、加强思想武装上,继承优良传统、坚定理想信念上,做好结合文章、推进科学发展上,加强党建工作、提高队伍素质上,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上等五个方面下功夫。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一篇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是做好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奋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
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其权力的价值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是偶然汇集一处的人群,而是为数众多的人们依据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而聚合起来的共同体。”在他的国家定义中,法是国家的基础和维系的纽带,“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是国家的本质特征。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必须服务于人民。我们掌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谋求福祉。作为人民法官,我们更应明白为谁掌权和用权的道理。一些人就是由于放松甚至放弃了主观世界的改造,扭曲了正确的权力观,把人民赋予的公权变成谋取个人利益的私权,落了个自毁人生、身败名裂的可耻下场。
有位哲人说的好:“无财非贫,无学乃贫;无位非贱,无耻乃贱;无寿非夭,无述乃夭;无子非孤,无德乃孤。”此说明,不会做人,就不会做官。我们要象宋鱼水、蒋艳萍、龙进品等模范优秀法官那样,视人民为衣食父母,为民尽责、为国竭力、为党为忧,做一个高尚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
人民法官一定要铭记“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古训,任何时候不能脱离群众,不做违背群众意愿,危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必须经常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为民排忧解难。我们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以群众拥护、赞成、满意为出发点和归宿,真正做到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帮人民之所需,做人民之所盼。
坚持司法为民是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在司法工作领域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要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法院干警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中,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加大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为民的最大受益者,成为司法公正裁判的有力支持者。。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法官就是人民的公仆。公仆手中的权力自然是主人授予的,公仆当然要听命于主人、服务于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