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贵州省将对举报官煤勾结等违法行为者,经核查属实则实施奖励,最高可奖励10万元。(见2011年8月18日《 人民日报 》)这种重奖举报人的办法,让人读后喜忧参半。
众所周知,矿难事件不绝于耳,根子在于官煤勾结,矿主违规经营,官方某要员充当保护伞,生产带血的煤块。由于官煤勾结大都是隐形形式,没有知情人的举报,负责监管的职能部门很难发现,没发现就谈不上查处。故而,治理官煤勾结,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及时发现”,想“发现”就须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有了“敌动我知”的举报信息,监管部门才会顺藤摸瓜,随即挖出官煤勾结的毒瘤。
为此,贵州省出台并将实施《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和官煤勾结行为奖励办法》,明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包庇袒护非法违法矿主,在煤矿关闭整合中弄虚作假,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违法生产煤矿逃避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对参与瞒报、谎报煤矿安全事故等行为,举报人有权向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案件经核查属实,受理举报的部门将按罚款金额10%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
值得肯定的是,贵州省重奖举报人的《办法》,其主旨是让举报人的付出与回报相平衡,对于激励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必然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受到限制的表彰和奖励,有着严重的缺陷,未能将奖励的机制发挥到最大的效果,又令人遗憾。
近年来,官煤勾结已经成为一种顽症,久打不绝,久治不愈。查处一起大案,往往是在出现矿难之后,若干条人命归天的“气浪”,才会掀开那场“二人转”的黑幕,代价何其沉重啊?若设计制度,鼓励知情人早些时间揭发,可以提前曝光官煤的丑恶嘴脸,多保住矿工生命,孰重孰轻?是一笔明账。可是,贵州省《办法》规定“将按罚款金额10%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同时又对奖金进行限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让举报人高兴了半截子。
笔者认为,时下的举报成本在不断升高,举报人要想获得真凭实据,需要对原始信息进行印证,需要相当的投入,以防“打虎不成反被咬”,因而不可对举报人的奖金封顶,按照一定比例兑现,大大方方的给他们。监管部门不能怕举报人拿的钱多,只要操作规程透明,相信全国人民会给“核销”的;也不要担心举报人增多,职业举报人做的事总是利大于弊。“今日欢呼孙大圣,只缘妖雾又重来”,是重奖举报人上不封顶的最好诠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