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绵阳的某驾车男子因为网上疯传的一张不雅照“火”了。该事件源于新浪微博上传出的一张“微观摸胸司机”的配图博文。图片是四川绵阳高速路段上“电子眼”抓拍的一张监控照片:一男子左手驾车、右手正在接触副驾驶女士的右胸。(《华西都市报》8月23日)
仅就该照片反映的内容而言,开车男子超速驾驶,他的袭胸行为也确实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可这张照片的特殊性在于,照片还生动的反映了公民个人的生活隐私。这张具有高度隐私性的照片怎么流传到网上呢?
不雅照泄漏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执法部门内部人员在查看照片时觉得好玩传播了出去;二是电子眼的设置和管理部门比如相关运营公司泄密了。如果是执法人员传播的,那么这将是一起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公权力滥用行为。如果是由电子眼的运营公司泄密的,人们将会有足够的理由来怀疑这类公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以及政府对这些公司是怎样监管的。而且人们还将怀疑,这类公司是不是还存在着其它一些不为人知的黑幕……
但不管最后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是谁,人们都有理由追问:面对星罗棋布的电子监控,有谁来保证公民的个人隐私?当公民的隐私遭到了侵犯,谁应当来负责,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毕竟,当前“电子眼”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公共场所的每个角落,被形容为“满城仅是电子眼”、“探头城市”。摄像头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致力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为不法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便利途径。简单上网搜索一下,社会上“电子眼”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事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
这类事件使人们清醒的意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置身于行政机关的监视之下,每个人的信息都有可能被行政机关不合法的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隐私侵权的可能性,更是导致现今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层出不穷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老百姓的安全感下降,逾加觉得没有隐私可言,更珍惜对私密信息和私生活安宁的保护,从而对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呼声也随之升高。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北京、辽宁、四川以及浙江杭州等地已经开始了对电子眼管理方面的立法。立法过程中,也引发了关于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是否设置能够识别的明显标志、谁有权查看公共图像信息等几个问题的讨论。但不管怎么样,有一点都是非常明确的,即“电子眼”所获取的摄像资料,相关单位必须履行高度保密甚至适时删除的义务,以免外传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等个人权利。
当然,针对一些人的不雅行为,有人会认为他们的隐私被泄露是自己活该,或者认为“谁让他们不小心呢”。这类认识反映了人们对公共场合下隐私权认识的一些误区。笔者以为,尽管公共场所较其他私密场所而言,公民对隐私的期待有所不同,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共场所公民就毫无隐私可言。换言之,公民走进公共场所,并不表示其就放弃了个人隐私权,只是由于公民在公众场合里对隐私权的期待要小于其在私密场所中对隐私权期待,所以,此时公民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绝不是无条件的放弃,更不是可以随便的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而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因此这种将监控录像拍摄到的照片未经处理在网络上传播,对当事人声誉产生影响的行为,可以肯定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四川绵阳该男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了,相关的也责任非常明确:如果是公安部门相关人员不当泄露了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则泄密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公安部门也应当承担行政侵权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电子眼的维护运营部门泄密了,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且在网络上进行宣扬、公开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网络用户也应当担责。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公安部门需要全面展开调查,给被侵权人和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到底是谁泄露了这张监控照片?而且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的处理。
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及时和透明的解决,我们只能认为,也许今天我们围观和嘲笑的是四川绵阳的“抹胸哥”,那么明天可能被曝光和疯传的可能就是我们自己。因为面对“满城都是电子眼”,我们谁能够保证自己在公共场合就并不被拍下本属于自己的私密镜头呢?
电子眼本身不会故意犯错,也不会主动泄密,但是若操纵和管理电子眼的人有了“歪心眼”,那么这么多无处不在的“眼睛”就非常恐怖了。难道我们忍心对自己、对家人,对周边每一个熟悉的人抑或陌生的人的身体和生活隐私被侵犯而无动于衷吗?
因此,我们期待着公安部门尽快给出一个实事求是的答复,让涉案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为这次严重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事件“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