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打假者高敬德称杭州药监局江干分局要求他与售假药者签署调解协议,协议要求他放弃包括投诉举报、诉讼、行政复议、向媒体曝光等各种形式追究售假药者和药监部门的责任。药监局江干分局局长称是为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并不涉及渎职,更不是做售假者的帮凶。(8月29日新京报)
显而易见,所谓“专业打假者”的高敬德动机不纯。虽然协议是药监局的工作人员一个字一个字在电脑上敲出来的,但未经敬德审阅同意,写一百张纸也是白写。高德敬称是药监部门要求他在签署协商意见之后,放弃一切追究药监部门责任的权利。第一,他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是三岁小孩,药监部门没有采取任何胁迫手段,他签署了协商意见,说明这是他自愿的行为。第二,神龙保健品店向他支付了1200元赔款和本该由药监部门支付的4300元举报奖励费。如果协议违背了高德敬本人的意愿,他为何要拿这些钱?
但是,就像举报违法乱纪行为不必追究曝料人的动机一样,不能因为“专业打假者”的“下套”就忽略执法部门应负的责任。所谓“私了”,在执法部门被称为“行政调解”,不是不可为,而是必须依法而为。第一;“私了”必须有适用的法律依据。比如,环保部门受理群众举报污染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致害的排污者与受害者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进行赔偿。如果当事人请求,环保部门可依法居中调处。如果调处不成,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诉求。这些都是“环保法”规定的原则。再如,“道路交通法”规定,对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可自行协商处理等。
第二;民事赔偿不能替代行政处理。以环保部门居中调解为例,受害人得到了赔偿,并不意味着污染纠纷案的终结,环保部门还要从中查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甚至是污染事故,依法作出处罚。再如轻微交通事故的自行解决,交警并非不闻不问。如果一方失信造成另一方索赔不便,交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将按逃逸事故处理。看到江干分局的执法人员如此“不专业”,竟然被“专业打假者”给忽悠了,笔者不觉扼腕长叹。这其中既有法治素养的缺失,也有执法机关的懒政,更有不作为甚至是与违法者合穿一条裤子的嫌疑。
“私了”是个危险的游戏,必须很专业地去玩。 如果江干分局在调解之前已对商家出售假药情况调查在案,一边依法作出处罚,一边找双方调解,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并行不悖,一切都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就不会让“专业打假者”瞄上后门,打了个“出其不意”。“专业打假”是块试金石。执法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语境里,所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辩解都是徒劳无益的,只会引发瓜田李下,猫鼠一家的浮想联翩。而被“专业打假人士”捅了出去,成为众人围观的热点事件,更是自作自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