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辽宁就涉诉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他强调,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自觉性。
目前,一些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体现为历史积案与新发信访案件并存、有理访与无理访并存、法院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造成的信访案件并存、缠访多、案件解决难度大等特点。一些基层法院为保稳定不得不腾出大量人力、物力来处理信访问题,使本已十分紧张的审判资源更加捉襟见肘,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所以,能否解决好信访问题是对法院工作的重大考验,关系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
有的法院在信访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局限于旧有的处理模式,使信访形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根本原因在于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案件质量不高。
要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走出两个误区。
一是对信访问题绝不能搞简单化处理,一味采取打、压、防手段。在处理信访问题中,一些法院和法官先入为主的将上访者视为刁民,而不去认真的分析案件的原由,不耐心细致的做群众思想工作,不能及时解决群众困难,而是搞简单化的打、压、防,使矛盾越积越深,隐患越来越重。
二是对确属无理访的缠访人员,不能为了保平安,搞无原则的妥协。在一些个案中,法院的判决确实没有问题,或者确实是因为客观原因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由于上访者主观认识上的误区和出于闹点就得点的不正确出发点,对法院的思想工作不闻不顾,不达到自己的要求誓不罢休,甚至形成了职业上访者。对这样的纯粹无理访者,绝不能为了消极保平安,无原则的向其妥协,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这样,不仅不解决问题,还会进一步助长上访获利的错误认识。但对于这些人员还是要以教育疏导的方式来消除其上访的念头。
要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可以尝试以下办法。
一是清理好历史积案,推进信访问题的实质性解决。一些法院的历史积案可能长达十几年,问题相对复杂。当事人四处上访鸣冤,把法院搞得焦头烂额。对于这样的历史积案,要组成专门的评查小组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进行评查。对属于法院责任的要予以更正,推进信访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推进信访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关键是对于确属法院责任的有理访,法院要敢于承认和面对,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一味的回避矛盾只能使法院的信访包袱越背越重。如果不属于法院责任,就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当事人的困难,从而实现及时息访。
二是提高案件质量,加强源头治理,扼制新发信访案件。对于信访工作的源头治理,关键是加强案件质量。其实审判工作并不复杂,只要法官能正确认定事实、公正的适用法律,在审判中不动歪心眼,判决书说理充分,判决结果说服力强,能经得起推敲和考验,那么矛盾自然就可以得到化解,人民群众的诉讼要求就会得到充分的满足。抓案件质量的两个关键是:一要抓好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二要抓好审判管理,加强院内监督机制建设,强化审判员、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层次分明的案件质量责任。通过提高案件质量,有效扼制新发信访案件发生,那么法院的涉诉信访形势就会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三是解决好群众的困难。一些上访的群众确实由于案件原因在生活上十分困难。对此,我们要拓展渠道帮助这部分群众解决好困难。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救助解决一部分。司法救助解决不了的,可以协调民政、就业、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帮助解决一部分。总之,法院信访工作要走群众路线。虽然法院不是福利机构,但在能力范围之内,要尽职尽责的帮助上访群众解决好生活困难。唯有如此,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为彻底解决信访案件创造条件。
四是必须强化信访责任追究。对于确属审判人员徇私枉法造成信访案件,通过责任倒查查实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于责任人员不能只给予不疼不痒的处理,否则制度将失去意义,不仅害了犯错误的同志,也会害了其他同志,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就人的目的。只有坚定的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提高法官办好案件的责任意识,有效防止人为的出现错案和重大瑕疵案件,杜绝信访案件的发生。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法院讲理,群众才会信理。只要我们切实树立群众观念,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处理信访问题,解决好群众的疾苦和困难,一定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信任,进而逐步减少和有效控制涉诉上访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