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普通通的行人,走在马路上,没想到却犯了交通肇事罪。在广东佛山禅城区,曾经发生了这么一个交通事故:一黄姓女子,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穿马路,一辆由关姓男子驾驶的摩托车驶来,发现有行人横过马路,立即刹车,躲避不及,发生碰撞,结果关某被甩到旁边一辆大货车车底,惨遭碾轧,当场死亡。(11月9日《新快报》)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起事故中,正是胡乱横穿马路的行人黄某,害了摩托车主,因此,在该案件中是行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8个月。
我国一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十万上下浮动,其中有许多人负有刑责。但这样判处普通行人交通肇事罪的判例,总的看还是比较少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机动车驾驶者,都可能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肇事,远比非机动车和行人肇事危害大,但这并不是说,行人交通肇事就不用担负刑责了。
这一案例教训深刻,它可以教育普通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而要杜绝行人违反交规,这有点像在沙地上建筑城堡,确实比较难。我们知道,机动车的驾驶者,得考试合格才行,好歹要学一学交通规则;可是,对于庞大群体的普通人,如何才能做到交规的尽人皆知、尽人皆守?这是一个问题,大问题。好在我们的法律是明晰的,而佛山这起司法实践,也说明法律秩序是有效力的。
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即规范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说:“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在凯尔森脑中,国家即法律秩序;一群人之所以构成国家这个共同体,就在于他们的行为是由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所调整的。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取决于各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取决于整个法律秩序的效力系统。法律规范有不同层次,宪法规范之下有一般规范,一般规范之下有个别规范。处于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永远具有效力。
有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上有效力的司法实践,那么,人的行为是可以被法律所约束、所规范、所调整的。
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当然包括了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道路交通安全,不开车的行人也不能违法——这样的法治常识,落到现实当中,确实很难。一盘散沙,如何建成大厦?面对这个严峻的问题,我们不可失去信心,沙地上其实是可以建筑城堡的,只要这个城堡本身不是用沙子而是用钢筋水泥建造的,只要地基挖得足够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