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子·小匡》中,记载了齐桓公与管仲的一番对话:“桓公问曰:‘寡人欲修政以干时于天下,其可平?’管子对曰:‘可。’公曰:‘安始而可?’管子对曰:‘始于爱民。’”对话里,管仲的主要观点就是“执政之道,始于爱民”。在此后的几千年里,以“执政之道,始于爱民”为基点的治国理念备受儒家学派推崇,即便是在今天仍不失其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
知古鉴今,古为今用,将古人治国安邦之良方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理念用于指导今天的各项工作,让这些充满睿智的政治文化得以传承,显然将会更加契合中华民族的伟大情怀。如此种种,既是对历史的尊重,又是为国为民为己的负责之举。
同样,这样的思想理念完全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时下,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并相互交织,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且错综复杂,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职能在不断丰富、深化,职责之广、担子之重亦可想而知。
如何实现司法服务之良好成效,如何树塑人民法官之优秀品格,如何建立人民满意之法官队伍,如何夯实司法服务之深厚根基,这一切都离不开根植法官内心的司法服务之道。然而司法服务之道在哪里?在为民。司法服务之道始于哪里?始于爱民。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亦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我们积极倡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中,司法亲民、司法利民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亲民、利民的前提应是爱民。对身为司法服务主体的人民法官而言,倘若没有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倘若没有坚定的为民服务信念,倘若没有积极有效的服务举措,就无法真正亲民、利民,更谈不上爱民了。
爱民是人民法官为民解忧的最佳方式。“上善如水,大爱无边”,应是每一位人民法官对群众的感情缩影。在周而复始的司法服务中,人民法官惟有始终立足工作实际,将以情述理、以情感人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佳切入点,始终怀有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始终保持着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用心中款款真情将冰冷的判决和机械的程序演绎得充满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将真情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和涉诉群众。
爱民是人民法官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人民法官作为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目标的最后关口的坚强守卫者,应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时刻以真心为民为突破口,用爱去为民排忧解难、认真履行法官职责,才能贴近群众、深入群众、走进群众,才能将心比心,换取群众的真心相对,才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才能切实搭建起一座法官与民沟通、为民服务的桥梁。
“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始于爱民,始于每位法官的具体服务。唯有如此,才能将司法服务职能发挥得淋漓尽致,才能不断书写司法服务的崭新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