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天真无邪的两岁女童,两辆无情逃逸的肇事车辆,十八个视若无睹的路过行人……一段让人齿冷心寒的视频,唤起了一场关于道德、关于人性的大讨论。看过视频的人们无不谴责那十八个不施援手的路人,呼吁大家拒绝冷漠,让社会多一些温暖。但是这些路人的行为已经不是个案,而是整个社会的缩影。
环球网对中国道德水平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网络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八成的网友认为现在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平相比十年前有了很大的退步。中国正从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心墙高筑,互相猜疑,过去的互相关心,坦诚相见已经逐渐消失。为此,有网友建议将见死不救入罪,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扭转人们不道德的行为。殊不知,法律是把双刃剑,用得不好适得其反。
在国外,确实有一些类似见死不救罪的规定。比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对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施救而故意放弃救助行为的,处五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但这些规定都有一些前提条件:施救者与被救者需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如配偶、亲戚等。或是要求救助行为对施救者或者第三人并无危害。同时,国外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我国,这方面还有所欠缺。
个人认为,将见死不救入罪有侵犯公民权利的嫌疑。遇见危难中的人,救与不救公民有选择的权利。救人,得到赞许;不救,受到谴责。现在若将法律横加进来,不救者一概入罪,显然剥夺了公民的选择的权利。今天政府规定见死不救入罪,明天政府规定富人不做慈善入罪,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大,公民的权力不断压缩;最后每个人的行为和精神都被牢牢禁锢,整个社会失去生机与活力,坠入黑暗的深渊!
纵然将见死不救入罪,难道就能让人见义勇为吗?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不可谓不重,但是肇事的司机撞倒了小悦悦后没有下车救助,而是选择了逃逸。可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是逼不出道德的行为的。道德的行为是发自内心,根植于人们的思想之中。法律的作用更多地在于禁止人们做什么,道德的作用更多地是鼓励人们做什么。两者相辅相成,却各有不同。一个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一个来源于人们的心灵。因此,道德上的疾病不能靠法律来医治。那些希望通过一两部见死不救之类的立法来改善社会的道德水平,引发见义勇为,让民众之间变得互信互助,互相关心的想法是非常不现实的,将法律当做一剂包治百病的良方的认识,是非常错误的!
想要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国人不再冷漠而无情,我们有许多事情可以做:我们要完善相关的制度,比如制度见义勇为法,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对诬陷施救者的人给予惩罚,后果严重的可以诉诸法律。让人们不再为行善而担心承担不利的后果。政府应当严惩罪恶,彰扬善行,维护公平正义。形成以好善乐施为荣,违法犯罪为耻的社会风气,扭转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报刊杂志也要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客观的报道社会事件,不能盲目夸张地放大一些极端个案。通过榜样的作用,唤醒公众沉睡的良知。
孟子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政府向善,公民向善;大家从小事做起,从点滴改善;人与人之间拆掉心墙,敞开心扉,社会将会变的更加温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