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官找一面镜子

时间:2020-05-14 10:2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汪明卓
  《旧唐书.魏征传》中记载,贞观十七年,魏征病逝,唐太宗得知此事后,痛哭道:“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魏征没,朕亡一镜矣!”

  唐太宗一番真情话语,借镜喻人说事,以释悲伤之情。但字里行间所显露的涵义,让这小小的镜子除了正己容之外,还能鉴古今、晓对错、陈利弊,添了许多功用。殊不知,这番言语还影响了古往今来众多的人与事。

  每个人都需要一面镜子,时时对照,学会反省,从而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应该做些什么、明白何为对错,继而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反省不足、吸取教训,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应对未来的挑战,做更好的自己。

  身处司法服务前沿的人民法官,身负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身受人民群众的殷殷期望,其特殊之位置决定了其必须充分借助司法裁判权为民服务。每天面对纷至沓来的群众和与日俱增的案件,法官们都必须倾力为其解决,借助各种手段及时妥善化解。在漫长的司法服务路上,法官当为自己找一面镜子,“每日三省吾身”,将德化于行,树服务之基,兴利除弊,在司法服务路上愈加坚定地走下去。

  法官的镜子,当始终映照的是人民群众。民乃国之根本,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赖以存续的土壤,也是法官倾力服务的对象。法官的镜子里唯有时刻映着人民群众,在周而复始的服务中处处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从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氛围的目标着眼,公开公正办案,准确适用法律,认真释法明理,时刻体现出公正、高效,确保所审理的每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锤炼,经得起人民检验,不辜负群众的信任。

  法官的镜子,当始终折射的是司法廉洁。《汉书·贡禹传》云:“贵廉洁,贱贪污”。廉洁是法官最为重要的品格,也是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唯有廉洁,法官才能清正裁决;唯有廉洁,法官才能抵御诱惑;唯有廉洁,法官才能使人信服。法官的镜子必须时刻显出廉洁二字,提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白做人之精神,将廉洁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时刻牢记拒腐防变,认真约束自己和家人的言行,以廉洁取信于民,切实提升司法之公信力。

  法官的镜子,当始终反映的是良好形象。在老百姓的眼中,无论是过去,现在,抑或是将来,法官若想获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其裁判结果若想得到群众的充分尊重,就必须在群众面前树立起良好的形象。法官的镜子唯有显出良好的修养和形象,确保自身业内外的言行符合其身份,每时每刻都不能放松对公正这一价值理念的追求,才能保证作出的裁判严格基于公正,才能切实顺着为民的方向,永无止境地走下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疾风知劲草,烈火见真金。在心中的那面镜子里始终映着公正、廉洁、为民,并将其内化与心,外化于行,法官必将收获良多,也必将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