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是今年以来该院判处的第二起因无证驾驶铲车致人死亡的案件。
某钢铁公司职工无证驾驶铲车将李某碾压致死,致其头颅崩裂,全身多次骨折、内脏器官损伤而当场身亡。案发后,被害人亲属获赔62万元,并对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左某违反《铲车安全操作规程》之规定,无证驾驶铲车,倒车时未观察车后情况,亦未鸣笛示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失,不是意外事件,结合左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被害人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