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和谐思想恰好是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法治的实质内涵中,民主是前提和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是核心,制约权力是关键,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是目的。可以说,法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应然趋势,更是包含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然而,在社会管理中,法律不可能涵盖和约束所有的社会行为。故而,推进法治建设、崇尚法治精神,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和加强法律解释,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和谐氛围,将和谐思想注入到法治理念中,切实发挥道德等非法律手段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有效减少矛盾纠纷和社会对抗,大大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增添和谐元素要突出道德的指引。从古至今,伦理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不管是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还是唐代的“礼法合一”,以及今天的展现党的先锋思想的各种革命精神和展现社会主义荣辱价值观的“八荣八耻”等,无一不是从伦理道德的思想角度为构建和谐环境进行思想道德约束。
借助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把握其精神向度,不断弘扬公序良俗的重要指导作用,通过潜移默化的思想引领,强化道德在维系良好的社会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群体和个人对以良好道德为基础的公序良俗的遵循力和自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伦理道德成为无形指挥棒,有效传导和谐思想,传播和谐文化,推进社会管理,切实营造和谐氛围,有效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增添和谐元素要注重调解的运用。一直以来,司法裁判的强制裁决职能,在运用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如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裁判的柔性相对不足等。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中,司法裁判可与调解并用,刚柔并济方为矛盾化解之道。
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管是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都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强化调解服务,不仅可以维护司法公信力,而且有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全面构建,持续推进全社会的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
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和调解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保障,不管是各项调解的具体运用,还是调理网络的广泛建立,势必都将增强社会矛盾化解吸纳能力,加大和谐、法治社会建设的前行步伐。
“人民和则社会稳,社会稳则事业兴,事业兴则国家旺”。在持续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以弘扬道德文化和调解理念为主要手段,不断为其添加和谐因素,将起到更为广泛的触动牵引作用,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