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12月9日《中国青年报》)
又见“临时工”,这次和以往有所不同--之前发生的江西修水“临时工”女民警“发飙打人”,以及河南一“临时工”狱警是网上逃犯,如果说这样的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是“被动”出来澄清并化解公关危机的话,那本次河南省清理执法“临时工”,则属于“主动”动真格了。笔者认为,透视“被动”和“主动”,“临时工”只是挡箭牌和替罪羊而已。
首先,“临时工”执法的新闻背后,既暴露相关部门的管理缺位,同时折射出公关危机面前的恐慌。无论打人女民警还是逃犯男狱警,他们能够以“临时工”身份,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执法队伍,本身就是一个不大不小的讽刺。更值得玩味的是,他们的“临时工”身份都不约而同是在事件发生后被揭穿的,试想,倘若那两件事没发生,他们或许还继续在各自的岗位上继续以“临时工”身份按部就班地工作着。推而猜之,在这样的队伍里,或许还存在着“临时工”。退一步讲,就算只有这两个“临时工”,那么他们是怎么进入的?有着啥样的关系,开了啥样的“绿灯”?如果不是“临时工”,那么为什么要用“临时工”来让他们成替罪羊?一出事就立马重视,试图用“临时工”尽快扯清关系,用“临时工”辞退“临时工”解套,是不是有点“掩耳盗铃”的味道?由此看来,“临时工”可谓是天底下最“倒霉”的人,不小心就成了不少单位的避风港,责任等一股脑都可以倒出就达到“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效果了,究竟是在利用“临时工”逃避责任金蝉脱壳,还是真的严捋身份以儆效尤?
其次,与其说“临时工”潜伏着很多问题,不如说执法体制尚有漏洞。第一,让“临时工”参与到执法过程中来,本身就值得商榷,他们非专业人士,执法“走样”的结果可能侵害无辜人的权益。这并非危言耸听,今年河南中牟县76岁的菜农张会全在卖红薯时,就被执法城管掀了菜摊,连连搧脸,之后有关部门称打人者为“临时工”;而在郑州,今年10月8日到11月9日,一个月时间内,就发生了四起城管人员粗暴执法事件,事后追责,发现粗暴执法的都是“临时工”。第二,在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背景下,河南省下文件清理执法的“临时工”,可谓及时的重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此前,郑州市也已叫停该市金水区试行的城管业务外包行为。如此“规定”的意义,不仅让替罪羊的“临时工”解套,更给执法单位以紧箍咒,善莫大焉。
我们期待,“临时工”不再背黑锅,不再成为挡箭牌和替罪羊,更不该成为一些单位黑色幽默的主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