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为其中最大亮点,《条例》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都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11月29日《广州日报》)
当看到有人遭遇危难的时候,不管是出于正义感还是责任感,只要有能力就应该伸出援手、见义勇为、拔刀相助,这个说法虽说在这个时代已经不是很时髦了,但是,当别人处于危难的时候,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见义勇为帮助、救助他人,几乎每个人从小大都受过这样的教育。助人为乐是美德,是社会对公民的起码要求,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质疑,大多数人遇到这种情况能够做到伸出援手,救人与危难之中,但是现实生活当中,救了人却得不到好报,甚至被“讹诈”不是少数,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需要提倡,他们的业绩需要表彰,在他们身上,绝对不能出现因见义勇为引来各种麻烦,“流血又流泪”的事情,现如今,之所以会有见义勇为被诬告甚至惹上官司的事情发生,反思其根源,并不是因为目前没有为见义勇为立法保护,而是社会的诚信体系出了问题,对他人的不信任以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不理解,想当然地认为“不是你干的你干嘛救人”等等,因此这和有没有相关法律保护是没有多大关系的。
“救助有风险,救前须思量”,这是当前在公众中一句有些苦涩流行语,这样的环境下,一些人做好事之前要“留一手”,或者在救助他人之前用相机拍下当时的场景,或者找到证人之后再实施救人,笔者是警察,工作就曾经接到过这样的报警,好心人看见有人需要救助却不敢上前,守在现场等警察,由此耽误了救助的时间,而好心人的理由很充分,那就是他没有能力在救助保护好自己,所以只能放弃当好人的机会。我们都希望做个好人,但是我们都不希望好人被愿望,就是这么朴素的心理,让很多人不得不慎重面对自己面对的救助场面。
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不过这也是一个不得为之的“首例”,难道说,立法保护了见义勇为行为,这个社会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会多起来吗,答案是否定的,而且如果连见义勇为都需要法律来保护,说明我们的社会太市侩,说起来让人很寒心,与其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如下大力气去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进步,这比单靠法律来维护更有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