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上国家卫生部的网站,可以看到以第77号卫生部令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清楚地规定:“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显然是由官员公务员为主构成,他们最多做一些审查审查、把把关的活儿。恰恰卫生部“负责”的乳品新国标的制定,屡屡受到批评。制定“国标”,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不可能提交到全国人大去讨论审议;那么怎样才能制定得好,政府职能部门责任重大。
11月28日《人民日报》报道说,乳品新国标初稿由蒙牛、伊利及光明集团等企业起草。多次参加乳品标准制订讨论会的专家问:“反复讨论形成的送审稿,其中一些关键性标准,最后为什么会被推翻?”这“关键标准”,主要是指菌落总数、蛋白质含量这两项指标——送审稿中标准为“每克生乳菌落不超过50万个、每百克生乳蛋白质不低于2.95克”,可后来正式公布的方案中,菌落放宽到200万个,蛋白质降低到2.8克。正因如此,新标准被指“倒退”。
专家很郁闷,希望公开有关会议纪要,让公众了解订标过程。在“开门立法”叫过很久之后,忽然发现与千家万户的百姓息息相关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其制订还是一个“暗箱操作”。开始让专家与业内人士参与一下,看起来很民主,到后头呢,权力部门自顾自定夺,根本就不理你那一茬。难怪专家郁闷地说:“我现在没什么可说的了!说了有什么用?”
个中关键,就是立法定标的程序正义问题。“民主是一种程序规则”,这是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明确提出的经典命题。程序是按照一定顺序、方式进行的过程,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意义,有着明确的时空限定规则,由此来限制恣意妄为,实现公正正义。所以,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必须讲求程序正义。如果失去了程序正义,那么实体正义就是一句空话。
在立法层面,程序正义更需要体现民主的程序规则。因为法律法规是公意的体现。程序正义的实质,就是保障民主、保证公平、实现公正。为什么过去部门立法饱受诟病?盖因部门立法往往是从部门利益出发,难以让公共利益最大化,结果就是悄悄地让部门利益最大化。如此立法,通常都不太好拿到桌面上公开讨论,于是暗箱操作、悄悄出台就成了常态。
从政治层面来说,民主政治可谓是一种程序性政治,即按一定的议事程序来办事。民主作为一种通过程序进行自主性决策的实践,最能防止专制与独断,程序对于民主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若说民主是一种程序规则,那么换言之,程序规则是一种民主。符合程序正义的真正民主,都是能够见得阳光的。由是观之,卫生部全方位公开订标过程,接受公众监督,甚至考虑尽快修正被修正的国标,都是必需的。
起草国标草案的事儿,不是不可以交由企业来做,可是更重要、更关键的是后头的标准校正校准、最终定夺。如果国标最终是企业说了算,它们定了“神马”就是“神马”,那远离了程序正义,绝然是个笑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