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成都日报》1月10日)
毋庸置疑,《职业病目录》将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纳入其中,进行全新扩容,不仅体现了职业病防治的与时俱进,也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企业员工的人性化关怀,更为重要的是,也能对劳动者维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实际上,在职业病扩容前,我们更应审视和检讨一下,这项制度的执行效果。一项公共政策执行范围的拓展,必须建立在执行给力,并取得显著成效基础之上的。倘若一项制度安排,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困难与阻力,根本无法落实下去,我们需要的是制度反思,而不是政策扩容。
现在的情况是,虽然全国人大最新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鉴定、监管等环节,规定的很明确,以及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方面,也有实质性突破,但问题是,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到相关企业,“防”的工作做得不到位,对职业病的防治或不愿执行,或执行不力,这正是现阶段职业病的“病灶”。这个“病灶”不铲除,职业病就会在各个薄弱环节蔓延开来,从而让职业病难以做到标本兼治。
所谓职业病防治法,顾名思义,首先应做好“防”,然后才是“治”。自2005年以来,每年我国新发职业病病例数以高速增长,分别为,2006年25.57%,2007年24.10%,2008年降到—3.86%之后,2009年则升至31.89%,而2010年则达到50.26%,其增长速度之快令人措手不及。这意味着,与其把精力都投入到诊断治疗上,还不如把关口前移,做足做好“预防”这篇文章。
事实上,至于如何预防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二十条规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然而,这些法律条款在企业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导致不计其数的企业员工,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究其根源,法律的执行不力,是造成职业病爆发呈井喷式增长首要病因。与此同时,在职业病防治监管上,各职能部门存在“鸡多不下蛋”,没有形成拳头,存在着监管真空。此外,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根本没有挂在心上,只顾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职业病防治,几乎没有向职业病预防领域投入公共资金,结果导致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职业病的迅速蔓延。
显然,现在我们不应该急吼吼地让职业病扩大目录,而应该反思现行制度存在弊端,以及如何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具体讲,在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中,要增强法律的执行力,督促企业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对漠视职工健康,轻视预防造成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给予严惩。与此同时,将职业病防治与各级政府官员的官帽挂起钩来,以调动地方政府预防职业病的主观能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