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虐妇女犯罪一审案件情况的调研

时间:2020-05-13 20:27       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作者&编辑: 杨亮 杨清惠
  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进步,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和谐家庭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为更好的维护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一中院对近三年来审结的近20件受虐妇女犯罪一审案件进行了调研

  调研发现,受虐妇女犯罪一审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犯罪主体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者,呈现“两多一低”的特点。受虐妇女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受丈夫的长期暴力侵害,往往不得已通过非法律手段实行自我救助,一旦构成犯罪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两多一低”是指犯罪主体外来人口多、农民多、平均学历低。这类女性不敢也无力对丈夫的虐待行为进行反抗,更想不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2011年度我庭所审结的4件该类案件中,有两名被告是进京务工人员;有3名被告是农民;有两名被告人是初中文化,1名是小学文化,1名文盲。

  2、犯罪主体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大多具有自首情节。受虐妇女犯罪案件中都存在着女性受虐的事实,案件的被害者一般都具有恶劣的品行,经常向女性施加暴力虐待。受虐妇女之所以选择了犯罪,是因为她们不能摆脱、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帮助她们摆脱暴力,所以在极度恐惧与绝望中精神崩溃,产生的诸如杀夫之类的过激行为,因此受虐妇女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此外,受虐妇女犯罪后选择投案自首的也占绝大部分。如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程某某与丈夫于2004年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丈夫经常因琐事对程某某进行殴打,程某某遂因此而心存不满。2010年6月20日22时许,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租住房内,持尖刀猛刺丈夫颈部一刀,致丈夫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程某某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3、常有村民写联名信要求轻判被告人现象。此类案件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会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情。特别是尚处在“熟人社会”的农村地区,受虐妇女犯罪后广大村民往往会给法院写联名信,请求对被告人轻判。如刘某某杀夫一案中,刘某某的丈夫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长期对被告人刘某某有打骂虐待行为。2010年12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无法忍受丈夫长期打骂虐待,在家中伙同儿子对丈夫进行殴打,儿子先持木棍猛击丈夫头部数下,后刘某某与儿子将丈夫按倒,刘某某用双手猛掐丈夫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地百余名村民签名写信并由村委会盖章,表示刘某某及其儿子一贯表现良好,死者生前除虐待家人外还经常骚扰村民,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4、犯罪主体因具有多重从轻、减刑处罚情节,往往获得轻判。调研发现,受虐妇女犯罪大多是故意杀人行为,其次是故意伤害行为;从量刑来看,近三年我庭所审理的近20件受虐妇女犯罪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仅1件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调研发现,受虐妇女犯罪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1、受虐妇女犯罪的主观原因。前已述及,受虐妇女学历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往往选择“自行救济”,根本不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打骂,趁丈夫熟睡之机,用鞋带紧勒其颈部,致丈夫机械性窒息死亡。开庭当天被告人表示杀人后感到前所未有的轻松和愉快,杀死丈夫她一点都不后悔。从她的言谈中可以看出她根本就没考虑过诉诸法律,法律意识淡漠程度可见一斑。

  2、受虐妇女犯罪的客观原因。有些女性因家庭暴力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寻求过报警等救助行为,但是报警往往仅能帮助她们一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家庭暴力的出警一直就是困扰公安派出所的长期问题。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就如何制止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还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对精神方面和性方面的伤害应如何处理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定;我国的妇女权利保护机构在普及性、针对性、有效性上也还不够健全。2009年北京发生的董珊珊被虐待致死案中,受虐妇女董珊珊曾不止一次报警,但都未能解决问题,最终因长期受丈夫虐待致死。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受虐妇女尚且走投无路,农村地区可想而知。

  调研建议,为更好的保护受虐妇女权益,法院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的受虐妇女犯罪案件从宽处罚。当然,仅靠法院一家之力远远不够,还应通过以下措施形成合力:

  1、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尽快制定《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通过立法为受虐妇女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确保她们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司法部门应当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2、成立相应的组织,为妇女提供咨询和投诉的帮助。该组织可由政法机关和村委会、居委会共同组成,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既可以受理家庭暴力的自诉案件,开展法制宣传,让受害者也拿起法律武器来对抗施暴者;又可以经常对社区家庭进行家访,对家庭暴力行为习惯者进行训诫,必要时进行社会的集体治理。

  3、加强宣传,追根溯源,对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丈夫施以惩戒。内因决定外因,光靠外界的力量不足以很好地制止家庭暴力,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对那些施暴者进行教育,使他们学会尊重别人,以和平方式与自己的家人沟通,不要付诸于武力或者精神虐待。必要情况下应借助法律对其施以惩戒,防止其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