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中国法律规定的针对官员腐败行为的刑罚是非常严厉的——包括适用死刑。然而,“杀一儆百”的效果却不够理想。在反腐败斗争中,“严惩”的威慑作用必须以“严查”为基础,没有“严查”,“严惩”就像是个“稻草人”,起不到威慑贪官的作用。于是,我们就看到这样一种“怪圈现象”——一方面是贪官不断落马,一方面是贪官前赴后继。反腐败是要防止官员走上腐败的道路,因此,反腐败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要把握住“腐败大道”的入口,阻止那些禁不住诱惑的官员们误入歧途。
学习法律,践行法治本应是每个法律人最神圣的使命,但有些法律人中的精英,却坠入贪腐的的泥沼;本应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却成了败坏司法公正的阶下囚,司法腐败是当廉不廉;教育腐败是当净不净;医疗腐败是当善不善;足球腐败是当美不美……反腐败的要点不是昨天的腐败,而是今天和明天的腐败。因此,严惩不如严查,严查不如严防。
官员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重要条件是暗箱操作。换言之,阴暗是滋生腐败的环境要素,所以用“阳光”消除权利周围的阴暗就是预防腐败的有效路径。这里所说的“阳光”是由公众监督的目光汇聚而形成的。
笔者认为,接受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方式。为了进一步扩大监督,很多法院先后制定、修改和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主动把司法权力的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同时开通了热线电话、院长信箱等各种渠道,努力扩大监督的范围和深度。真正落实有信必查,有访必接,认真听取反映,严格核实、严肃查处、及时回复,不袒护包庇、不怕亮丑揭短,悉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完善内、外部监督的结合点。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官业绩考评制度、审判监督、案件复查、廉政谈话制度、院长信箱、信访接待、院长接待日、投诉热线、信访举报等多种渠道,使督察工作一路“绿灯”、畅通无阻。
积极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代表监督案件的调查反馈、接受质询,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开展座谈交流,新任干部向人大表态,及时向人大汇报法院工作。对社会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主动向人大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庭审或到执行现场监督执行。将法院的审判工作及廉政建设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这样既可以获得人大的理解与支持,也能促进法院队伍整体的作风廉洁。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法院应当积极聘请执法监督员监督法官审判工作和业外活动。通过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发放征询意见表,邀请执法监督员参加法院重大活动,努力把外部监督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关口前移,案子办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这样才能形成主动监督与自觉监督并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互动的良好格局。
